行政院拍板! 自種大麻未販賣 減刑「5年變1年」

   2021-03-11 16:18 李玟霓 點閱:0


因應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修法,未來種大麻自用未供販售、情節輕微者,減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呼籲,種植大麻仍是嚴重違法,國人不要輕忽。


▲未來自種大麻未販售者最低可判1年有期徒刑。(圖/Pixbay)


大麻屬我國二級毒品,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種植、運輸或販售大麻者,不論情節輕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司法院大法官在去年3月20日指出,此部分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不符,宣告違憲。


本次修法參照大法官解釋,未來栽種大麻、僅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並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是為要求法律規定犯行的處罰,罪與刑要相當,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發生,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蘇貞昌另表示,種植大麻仍是嚴重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只是就類型和輕重情形合理課責,民眾要知道毒品的危害,也希望不肖者不要以身試法。


▼種植、運輸或販售大麻仍屬重罪,民眾切勿以身試法。(示意圖/壹新聞)


本次修法參照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並非降低對毒品犯罪的處罰門檻,而是為了因應大法官解釋,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區別刑度,以求罪責相當,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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