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1150622年代新聞部第80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2026-06-25 16:59 點閱:0

1150622年代新聞部第80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115年6月22日(周一) 14:00

地點:年代大樓

11樓會議室

 

召集委員

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楊益風

會議紀錄

李碧蓮

出席外部委員:

1.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召委)    楊益風

2.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黃葳威

3.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黃銘輝

4.社團法人台灣健康生產力管理學會理事 呂淑妤

5.政治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韓義興

6.基隆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社區大學講師 王麗玲

    

年代新聞出席委員:

1.      新聞部經理

王姵雯

2.      新聞部編審 李碧蓮

列席:

1.法務室

蔡巧倩

 

【報告案】
1. 確認年代新聞評委會第79次會議結論及後續執行及改善情形。

 

編審說明:上次會議討論的兒少暴力傷害事件的報導規範,跟委員們報告一下上次的會議結論:

 

【會議結論】
1. 有關重大兒少暴力傷害事件的報導,宜遵照《兒少權法》規定,注意做好完全去識別化處理。
2.本次提出的新北國中殺人事件,雖被害人已死亡,所受保護對象已不存在,尊重家長受訪露出意願,日後類似案例報導處理,建議向衛星公會提案,並根據決議作為適切且安全的新聞處理模式。

 

以上結論,感謝委員們的提點,已經轉達給相關製播同仁做為日後工作指引跟參考。

2.          115年Q1民眾申訴案處理經過與改善情形。(附件1)

編審說明上一季共有24個申訴案,其中透過NCC陳情網轉來的有21案,大多是申訴我們的節目提及有關柯文哲、黃國昌或是民眾黨的爭議部分,我們都詳細回覆相關引述有所本,並非如申訴所指的是內容不公不實,也沒有違反事實查證的部分。不知道委員們針對第一季的申訴案有沒有疑問要提出的。

◆楊益風 召委:有沒有哪位委員想要指正一下這個?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先進行討論案。

【討論案一】

針對政治人物與敏感議題,新聞與政論節目引述意見領袖PO文要如何符合《衛廣法》等相關法律規範,並避免遭陳情投訴,請委員提點及指教。

編審說明今天的討論案主要是因為,5月27日播出的「1800年代晚報」接到一個申訴案,關於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用選舉補助款購買的商辦的問題。我們現在來看一下當天的報導片段。

(播放新聞片段)

編審說明:當天雅琴主播講到這個商辦的這件事情,她基本上就是在轉述四叉貓臉書上面貼文的一些內容。四叉貓5月26日PO文說,他有消息來源指稱陳佩琪在今年三、四月時,去了中國航運大樓,表示想要賣掉商辦,他查詢實價登錄後,發現柯文哲2024年5月購買的商辦已經在今年4月10日賣掉了。柯文哲當初領了說好要捐出去的選舉補助款7381萬元,在2024年5月10日買了4300萬商辦一次付清,結果被踢爆後,柯文哲說將來要給民眾黨當辦公室使用,但這兩年來都沒有給民眾黨使用過,卻在4月10日以4380萬出售。

四叉貓也PO出實價登錄的紀錄,去計算柯文哲售屋賺了80萬,再加上近兩年來每個月五萬多元租金,就說他大概賺了200萬元。

柯文哲的商辦當初曾說「在他名下監督力道最大」、「是要給民眾黨使用」等等,但不但商辦沒有讓民眾黨使用到,售屋款項也沒有回到民眾黨,反而還在4月28日開直播募款1000萬元,要做選舉經費,上個月滿手現金還要募款等等,因此四叉貓對此有所質疑和批評。

雅琴主播在這個新聞事件上,其實就只有轉述四叉貓臉書PO文,沒有延伸解釋,評論則只有一句「反正他(四叉貓)就是在虧他(柯文哲)啦」。但申訴函指出,『相關資金流向清楚,合法合規。且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強制規定選舉補助款的法定用途,也未強制要求候選人須申報該筆款項的支出明細,也就是說這筆款項本就是柯文哲可個人運用,商辦近期出售,扣除與前租客官司費、房仲代書費、清潔費等成本,根本並非外界渲染的「大賺」』等等。

就這樣的一個案例,就教各位委員,針對這種比較敏感的政治議題、政治人物的相關新聞事件的時候,我們在引述這些KOL的公開發言或PO文的時候,我們應該要更小心謹慎注意哪些部分?我是覺得可能沒有辦法完全避免被特定的人士再來申訴檢舉,但我們覺得我們或許可以做得更站得住腳。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楊益風 召委:請各位委員,來分享一下想法。然後不限於剛才那則新聞,看哪位委員先?

黃葳威 委員:我剛在聽張雅琴所述,還有她整個的敘述:他就是在一直虧他(柯文哲),她是有說明所引述社群平台帳號,就是叫四叉貓。當然以後可能還會有人在想說,是不是文章有開地球(設定公開),就算開地球的社群平台,媒體是不是可以引用?那是以後,現在又有一群人在討論這件事。

談話性節目引用消息來源應考量多樣性且查核真實性,避免單一化。一些不同立場的人,他會覺得我們是不是只關注四叉貓的PO文的話,我覺得只要在製作單位,就是再確認說,對於四叉貓的說法,陳佩琪或柯文哲這邊目前有沒有回應貼文,或者是有沒有什麼回應?我建議張雅琴主播可以再加「目前沒有得到他們的回應」,假設有記者問了回應,只要加了這句話就有平衡。

因為剛看影片感覺就是說,她是真的有引述消息來源,可是只有這一個。如果有另外不同面向的意見,我覺得也要帶一下,或者是製作單位要稍微核對一下,在播出當下的時候,相關當事人有沒有什麼回應?大概盡力做到這樣。不然的話,「不平衡」這類的意見申訴可能會沒完沒了。謝謝。

編審:有一些狀況比較尷尬的就是,可能事情發生的當天,他們不願意出面回應。就是民眾黨也不回應,然後他們臉書也沒有,但他可能是我們報導了,他可能隔天或第二天他才有所回應。

黃銘輝 委員:本來這個節目的形式就是夾議夾敘,夾議夾敘並不是問題,引述一些KOL的看法也不是問題,重點是你要怎麼做這個新聞!就像剛剛黃葳威老師講的,整則新聞只呈現單一的觀點,這才是問題之所在。不過,在我看來,其實不一定說一定要有民眾黨的回應、或是有採訪到柯文哲夫婦才可以。因為四叉貓在整件事情裡面的說法,比如「爽賺200萬」,其實帶有一些評論的性質。所以我建議最起碼張主播在講完四叉貓的貼文後,可以補上一句「這是四叉貓的個人看法,那大家是否也認同?」也就是我們要讓觀眾知道說,這只是四叉貓的看法,提醒觀眾自己要去思考這個評論的對錯,我覺得這也可以算是一種平衡的處理方法。

但是當你連這句話都沒講的時候,整個新聞的呈現,就會給人「四叉貓的評論就是你的評論」這樣的感覺,如此一來,新聞的公正合理性,難免會受到質疑。所以說我覺得在新聞的呈現上,即使你沒有辦法立刻採訪到另外一方的說法,但最起碼當你在引述一個人的評論的時候,就是要提醒觀眾:這就是那一個人的評論而已,它並不代表是一個百分之百正確的一個方向。只是因為他是一個KOL,我們把他的意見介紹出來,讓大家去思考。我覺得這則新聞如果要做,最起碼要用這樣的方式去呈現,但很遺憾我並沒有看到製作單位作這樣的處理。

另外我還想要談另一個更深層的問題:一般的新聞倫理守則,都會強調新聞報導不要過於依賴單一的消息來源。我一直覺得台灣這幾年,為什麼大家遇到一些爭議問題,常常媒體訪問的老是那幾個人?在引述一些政治評論的時候,也總是引述那幾個人?重點是這些人,果真具有非常公正且權威的形象嗎?我相信一般的新聞倫理守則裡面都會提到,如果今天為了報導一個爭議問題,需要採訪第三方時,這個第三方必須是一個公正權威人士才是。

四叉貓固然是網路上蠻有聲量的KOL沒錯,但他的名字一亮出來,會得到一般大眾「公正權威人士」的認同嗎? 很抱歉,我不覺得。

王麗玲 委員:那些(網路發言者或網紅)有些已經有經紀人了。

黃銘輝 委員:我們做新聞要多加注意,如果是談話性節目我就認了,但是一般的新聞報導,記者應該要想想,有沒有必要去盯著某個立場很特定、很鮮明,特定鮮明到大家都很清楚認知他只為某一方說話的網紅,我們去報導他po的東西,引述他的評論,新聞的價值在哪裡?

如果你今天之所以要引述他的PO文,是建立在「他的發言內容酸鹼度夠高」、夠酸,那這樣不就背離了新聞專業與新聞倫理嗎? 所以我最後還是要再強調,現實點看,由於我們的節目需要收視率,既然對於這個社會爭議有這麼酸的評論,我們不報好像有些可惜。不過縱使如此,你必須要讓觀眾知道這只是多種評論方向中的其中一種,其實不排除還存有其他解讀的可能性存在。以上是我對這個事件一些簡單的看法,其他委員若有不同觀點,我也尊重。

呂淑妤 委員:我講一點我的意見。我來開會之前,有在家裡先看一下這次的資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覺得,這些好像我們之前都有一些討論,我們不是有說應該列成一些Risk的型態嗎?就是說了哪些可能就會碰到地雷。我感覺他就是屬於那個Risk型態裡面,叫做觀眾會覺得說,「你並沒有平衡報導。」

就是你媒體可以講四叉貓,但你可不可以再問一下陳佩琪還是誰?就是民眾黨的人,你可不可問兩個人?然後兩造並陳。讓觀眾自己決定說,誰講的比較有道理,而不是我媒體的意見。就算因為他的知名度,比如四叉貓他可能關注度比較高,然後可能他講的好像很聳動或什麼,我把它提出來。那我也可以找另外一個,他不一定要聳動,但是起碼我有告訴你,我有稍微查證一下,或是我有追問一下其他意見。我們常看到很多財經新聞,尤其是美股開盤,常常會用「截至截稿為止,目前上漲幾點」,對不對?我是覺得也可以說:我們到了截稿為止,誰誰誰還沒有回應。多加一句說:我有試著去查證,但是他還沒有給我回應。這是第一點,表示說我有去努力去做平衡。

第二點,我看到四叉貓的這個內容的時候,我看到他的第一段,第一句他就講說,正好住在這裡我的朋友看到陳佩琪去商辦。所以用這句話來講,這個就是我們所謂的「傳聞證據」。換句話說,也不是四叉貓他直接看到的。你現在要引用四叉貓,變成是他的朋友看見的。可是他朋友你也不熟。那只是因為他是四叉貓,所以你引用的其實也不是真的四叉貓自己的意見,或他自己去查證出來的。等於說這是間接再間接,所以感覺上這個查證就非常的薄弱。

所以我看到的播出片段後,我是覺得這個議題短短地就這樣結束,後面就沒有了。我剛剛聽你們解釋說,其實後面就沒有評論了。我是覺得,如果是觀眾來講的話,可能不會注意。因為他就覺得他是前面在介紹說我們今天會有什麼來賓、我們會有什麼議題等等。至於你後面有沒有播,其實觀眾可能不是那麼在乎。但是有心人士,他就會非常的在乎。你只要任何一些跟他們有關係的。甚至他們本來就有在做那個媒體監測的話,你只要任何有這樣子的內容,他們一定會收集得到,一定會有報告,一定會有反應。

所以我是覺得說,我們在看這個問題不能就是說,觀眾聽聽就沒什麼感覺。我們要去想「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情況下,就我們之前講過Stakeholder(利害關係人)有好幾種;一種是跟你對立面的,一種是贊成你的,還有一種是中立的,三種。我們每一次要有危機意識,我們要去想說,跟我們正在對立面的那種Stakeholder利害關係人,他們會怎麼來看我們?我對這個議題是可以做如何如何,我們做一個很快地一個檢核一個省思。

韓義興 委員:我蠻認同前面的委員所提的,我在看這些事件(議題)的時候,其實覺得新聞媒體畢竟是守門人的角色,所以從三個地方來看:就是查證、平衡跟內容專業性。

我真的去查了個實價登錄的金額,跟四叉貓上面所呈現的其實是一模一樣的一個狀況。這其實蠻容易查的,四叉貓也有PO出來。不過那個租金的部分,就大概就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證據能夠來證明。所以回過頭來說,我們今天談網紅,四叉貓的他立場真的是還蠻鮮明的,如果單純只引用他的資料的時候,需要謹慎。

會這樣提的原因,是因為我們不太可能在快要選舉的時候,如剛才碧蓮編審所提到的,不可能期待不會有人來申訴。可是我們回來評估自己的Risk,申訴人所挑的點會是哪些點?以查證而言,租金部分的話可能就是需要比較謹慎。平衡的部分的確應該要有另外一個來源。

最後是我覺得內容、專業的部分,就是用語上說你在虧他,雖然我覺得雅琴主播是很輕的在談,也沒有在強化所引用的內容,這感覺得出來。只是就一個新聞主播的角色來講的話,我覺得在講「虧」這個字的時候,似乎不是一個很專業性的用法,可以直接用質疑。我在看整個議題的時候,主要是針對所引用的這個消息來源過偏,我有點意見,因為我覺得是有立場的。因此,整個來說,她單純引用一個消息來源,如果她有加以平衡後,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也可以在收尾的那個專業性的部分的話,再稍微加強一點。就是說,就算你要去質疑一個政治人物他這方面的問題,不需要用這些比較俗的一個方式在談,不過這是風格的問題。以上是我看完後的意見。

王麗玲 委員:其實最重要這則申訴裡面有談到,就是有沒有違背那個《廣電法》第27條。在這裡面的話,最要求的就是事實查證的問題。最重要,她很短的報導裡面,她很清楚地說明引用的就是四叉貓,她每一個字都不差地把它引用出來。像剛剛韓老師講的就是,實際上這個(售屋)價格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對。那就符合事實查證,對不對?

好。再來就是這一個租金的部分,他是有打官司的。那是不是他按照那個打官司來的資料,或是,以他那一棟商業大樓的租金的來源,可以去推估,或是四叉貓他去算出來。這一點就是說,假設如果今天我們不是很明確,那在這一個他的貼文裡面,也沒有說非常清楚的話,以後就盡量這個部分就不要使用它。

然後可以查得到的部分,我覺得符合事實,這個報出來,我個人認為是沒有問題的。不管這一個人他是偏藍、偏綠、偏白、偏黑,我都覺得是沒有問題。因為根據第27條來講的話,我只要有事實的根據,我不是去胡說八道這件事情。

再來就是,這個主持人,她自己做的評論的部分。她自己做的評論,我覺得只要沒有過於人身攻擊,或是在違反這個27條裡面,她沒有做,也就是說她沒有去妨害社會善良風俗等等這些事情的話,我覺得在言論自由上面、新聞自由上面,應該是要給新聞節目或是評論節目更寬廣的路才對。所以對這一則新聞來講,其實它是非常短暫的,然後她的引述也很清楚,我認為這是沒有什麼大的問題,我的評論是這樣子,謝謝。

◆楊益風 召委:我只能整理前面幾個委員的發言,因為我覺得大家講的大概就差不多這樣。

其實很多網紅是電視培養出來,還回過頭來咬你的布袋。我有時候常常看到電視報導,我才去搜:欸?原來有這個網紅。然後結果你們流量會被他拿走,所以我一直搞不懂你們做電視的,去捧一些本來在那個其他地方網路上的網紅幹嘛?好,這題外話。簡單講,剛剛委員們大概簡單我分成三類,也就是有關於報導目前討論案一的部分,如果是評論一些人物,或者是他的措施或者是政策的話,那就請查證,查證之後再報導。

如果是引用某一個人單一的主張,那就請一定要敘明那個人是誰,譬如:四叉貓,然後剛剛委員們都提醒了,記住要平衡。

如果暫時找不到相反的說法,對不起,平衡不一定要有相反的說法。平衡只要找到,其實因為四叉貓他的立場很鮮明,所以怎麼去找到跟他立場相對立的,其實大家都明白。剛才我記得委員也有建議,譬如說可以講到:截止到目前為止,民眾黨都沒有評論。這樣做我也沒意見。或者我們採訪不到柯文哲都OK,那個柯文哲目前沒有回電都OK。因為你只要有講了,代表說我曾經嘗試去平衡報導。

只有一件事是我補充的,有些東西拜託不要報,就是不准報。我不太擔心你們違反《廣電法》,我比較擔心你們違反《刑法》。

因為其實越到選戰的時候,有些事情它就會搞得越尖銳。因為以前我們媒體在評論一些政治人物的時候,常常因為基本上法官也會盡量寬廣言論自由,所以他都會說這是可受公評之事。但有些東西基本上來講,它如果不是可受公評之事,譬如說,我發現其實最近媒體應該是都有自律,譬如說不太再談那個老馬的事,不太談前馬前總統的事了。我不太清楚他有病跟公共利益有什麼關係,大概是這個樣子。我覺得大家(媒體)其實蠻自制的。但是有些東西如果你還刻意要去談,譬如說還要提說:你得這個病剛好而已。我覺得這個原則上來講,第一個它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再來是它已經確實毀損別人名譽。那這個東西,而且很明顯的法官會問你說,請你舉證你沒有帶有真實惡意,因為這很明顯他是一個惡意的說法。這樣的情況之下,其實違反的不會是《廣電法》,它可能就是《刑法》。所以簡單講就是,只要是違反公益道德的,或者是帶有真實惡意的,一聽就知道他其實純粹為了批評某個人,讓他名譽被貶低的那一種,我建議就是略過不要報。

其他的部分就如各位委員建議的一樣,因為,大家不要忘了,雖然我們是媒體,但是不管是傳述或者是散布,基本上來講,就算我不是創造的那個人,只要我們沒有辦法具體指出是誰,而且我們在散布或傳述的過程中沒有帶有惡意,原則上我們也可能是違法的,以上,謝謝。

◆王姵雯 委員:我最近就是有參與這個雅琴主播的節目,因為大家就講到選戰越來越近,這個被投訴的案子真的也越來越多。委員們的建議,回去後我會轉達給雅琴姐的製作單位,也會轉達給她本人。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個節目很多都是她去發想,或者是籌劃跟尋找主題,未來她在談到相關的,比較爭議性的事情的時候,我會請她就依據委員們建議的來做處理。

◆編審:就剛才召委剛才提到的這件事,我想有一個小小的延伸,就是,其實馬英九前總統這個事情,他在第一時間爆出他可能失智這件事情的時候,所有的人都傻住。因為,根據醫療相關法規是,他的健康狀況其實不是可受公評的範圍,我們沒有必要也不能夠去觸碰這個部分。所以那時候大家有一個討論就是說,要怎麼去,因為蕭旭岑那邊就是,就是直接出來說他,後來,我們用一個比較委婉的方式就說他的身體健康可能有一些問題或什麼。但後來他自己跟金溥聰就出來說:「誰說我是失智?你們看我這樣子像嗎?」然後大家就覺得,噢,所以可以引述?

◆黃葳威 委員:有一個桃園的議員還說:你是美國人,不要管台灣的事。

◆編審:他自己(馬英九)發的聲明裡面就直接寫出「失智」,我們到底能不能引述?

◆楊益風 召委:他聲明的部分是可以的。

◆編審:就是他反駁他有失智這件事情。那另外還有一個狀況就是,前幾天有一個,據稱是黃珊珊在任立委期間的法案主任,在網路上面PO文爆料黃國昌。那當然大家就很想知道他是誰。隨後,黃國昌在受訪時還起底那位助理是民進黨來的。他這樣子的表態也等於是承認,這個 PO 文的人確實是,至少曾經是黃珊珊的的助理。

◆王姵雯 委員:是法案主任。

◆編審:對,那大家這樣子拼湊之後,你只要是跑黨政的,可能就很容易去推敲出他是誰。而且這一位張姓主任,他其實也有跟黃珊珊出訪而上過媒體的報導,也有出現過全名。雅琴主播曾提問,既然都知道他是誰,我們播報說明時可不可以具名點出他呢?

◆王姵雯 委員:我當天有跟她說不可以,因為還沒有問到本人也還沒有做查證。

◆編審:那時候我們也跟製作人說不行,因為你沒有查證他本人,也沒有得到黃珊珊的證實,即使黃國昌說了「對,他就是民進黨來的」。那是不是即使是公費助理,即使他曾經有上過媒體版面,但我們也不應該去揭露他的姓名,就只能用一個法案助理,這樣是最安全的一種作法。就不要去想說比別人多披露一點東西,這個反而是危險的。

◆楊益風 召委:不是危險,是一定有事。

◆編審:好的,我們就秉持這個原則,也謝謝王經理把關得非常好。

◆王姵雯 委員:我跟她說:「真的有這件事情,內幕我也跟妳講」。不過因為還未查證不能點出全名,妳的口條這麼好,請妳再用妳敘述的方式告訴受眾就好。

◆編審:那個人名其實不是重點。所以我們以後還是會堅持這個原則。就是我們也是希望那個線是畫得很清楚的,大家不要一直想去試圖去踩那個界線。

◆楊益風 召委:我補充一下,剛才我提到說馬英九的那個聲明可以發的原因。應該這麼說啦,就是說一個人的疾病史當然不是我們可以談論的,這個大家都知道就不用再談。那為什麼他有病的情況之下,我們還可以發他的東西?應該這麼說,以腦部病變為例,它其實基本上來講,它不是一直,在被醫療確診之前,不是一直在不清醒的狀態,他是時而清醒時而不清醒。就好像我們寫遺囑,在法律上有規定,就是說你的遺囑有效的條件是,立遺囑人必須要他本身頭腦是清楚。當然這就會涉及到你們報導的成本。因為那一天看起來,頭腦還蠻清楚的,所以你報導的成本就低。假設你報導了一篇,他自己說叫你要幫我報,但是你已經明顯發現那個內容是有點,那個牛頭不對馬嘴,這個時候其實可能如果你被投訴的時候,你就要有澄清的成本,為什麼你相信這個人是出於自由意志,而且是在頭腦清楚的情況之下做這樣的一個陳述。以上,謝謝。

◆呂淑妤 委員:有關那個馬前總統他那個失智症的報導。我那一陣子看了一下新聞,很多人都是一直找一個家醫科醫師,然後去講說:欸?他這樣的狀況是不是真的失智?

事實上正式的失智症的診斷證明,只有神經內科跟精神科醫師可以開失智症的診斷證明。衛福部它有一系列的 SOP,就是說你要診斷一個人是失智症之前,你要透過哪些血液檢查、哪些神經學檢查、哪些篩檢量表等等等等的,它是有那一整套的東西。所以並不是隨便一個人,即使是醫師,家醫科這樣去看,用這樣看電視就可以看得出這個人有沒有失智,我覺得那個是不準的。而且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敢講他就是確診失智症。如果是的話,那大概要注意《精神衛生法》,因為失智症是精神疾病。

那《精神衛生法》裡面有關精神疾病患者他的一些,即使他自己跟你講了,那也要他的保護人的同意,那個又是另外的法規的一個狀況。然後還有一些像,失智症他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是有一些保護的規範。所以其實我那一陣子看,我覺得大家並沒有真的去洩漏說:欸?他就是失智症什麼,我覺得看起來整個是還好。

那我也是覺得很奇怪,他如果確診的話,有人敢講,那就去講。可是我不懂,是說他已經輔助宣告,家屬有聲請,他們只是聲請輔助宣告而已。但是已經有發布了嗎?

◆編審:還沒,沒有。

◆呂淑妤 委員:對啊,我說如果有發布就有那個判決書、裁定書可以看。如果是在沒有的情況下,他們只是聲請。家屬可以聲請輔助宣告沒有錯,即使他聲請中,他自己講,可是法官他還是要透過系列調查,因為法官可能會到醫院去看醫師幫他做精神鑑定的狀況,問題是:馬前總統,他可以拒絕精神鑑定。

◆楊益風 召委:不是,他會先看你有沒有那個確診的證明,有的話,當事人可以抗辯,抗辯的話就回到你講的那個。

◆呂淑妤 委員:沒有,他可以拒絕就醫,去確診失智。第一個,他可以先去拒絕,比如說我今天要做CASI(認知功能障礙檢查量表)的一些量表,做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我就不回答啊,你又能怎麼樣?家屬能夠回答的只有CDR。另外有一個叫做CASI的量表,就會問說,比如說你知道現在的總統是誰?今天是幾月幾號?之類的。因為他們有分長期記憶、短期記憶等等不同面向。很多東西我現在講半天,過兩分鐘我完全忘記我剛剛講什麼,這就是「短期記憶」的問題。所以他講的話,可能不見得會真的去執行或什麼什麼,之類的。所以我覺得,到目前為止整個的那個法律層面應該還沒有確定,都還沒有判決書。

所以我覺得大家的報導其實都還算有一些節制,只是引述當事人說什麼什麼。所以我覺得那個還好,只是提醒各位未來,針對失智症要想想看他的報導的界線,然後就是,在台灣來講,失智症的認定整個是非常非常成熟的。第一個,它有非常有共識的診斷標準,因為它有把它分等級嘛,你看 CDR 幾分。健保署有一個就說,你如果太嚴重的失智症,它根本就不給付的,因為他覺得治療沒有用,不給付的。所以那個有非常非常成熟的診斷標準。我想說,後續如果還有相關的報導,我們就是再謹慎小心,有關於疾病的部分。

◆王麗玲 委員:其實我覺得這一則新聞應該要被譴責的是那一個第一個講出來的人,反而你如果說報導這件事情,應該是站在是說,病人的這個隱私不應該是這樣提出來,做類似政治鬥爭。我覺得如果以一則新聞要報導,是應該站在這個上面,然後你們要引述就是說醫療法什麼,我覺得這樣對我們自己台在做這樣的一個報導,這也有可能是他們自己的政治操作,反而他要藉由新聞來操弄這樣的事情。因為失智症的判定不是那麼地快。而且還有一件事情,最重要他的家屬也沒有明確的講,每一個人都是含糊的。我覺得在做新聞的這一些採訪,你們要有這樣的思辨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比如說,對於醫療的這麼重大的疾病裡面,然後又是現在大家最容易談的這幾塊,比如說阿茲海默症、失智症其實它又有分什麼,大概你們應該,比如說像雅琴主播,她應該也要自己去涉獵一點,然後編審你們也應該去了解一點。然後以後接到類似這樣的,因為我覺得現在政治惡鬥裡面,也有可能是挑這種模稜兩可的事情。最後結果兩方都沒事,有事的是你們新聞報導的人。所以這個應該是要特別注意,謝謝。

◆黃銘輝 委員:我再簡單補充一下,即使像是醫療這種敏感性個資,依《個資法》第六條規定,如果當事人自己公開的話,媒體報導這些當事人自行公開的資訊,這部分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剛剛呂老師提到的《精神衛生法》,因為該法第 38 條第2項有特別規定,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所涉及的法律事件,假使沒有被法院裁判認定這個法律事件的原因是由於他的疾病所導致的話,我們的媒體報導,是不能夠把這個法律事件跟他的疾病去作連結的。所以這部分就是同仁要注意的,也就是即使是當事人自行公布的資訊,我們在新聞的處理上,還是要小心保留一個空間,不要讓視聽大眾把這個法律事件,完全歸因在當事人的精神狀況上。

楊益風 召委:如果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今天就到這裡結束,謝謝各位。


【會議結論】
1.引述 KOL 爆料須落實查證與平衡,除要核實事實,若截稿前未獲對立面回應,可於標題加註或口述提示「嘗試聯繫未果」,明確告知該發言僅只於引述輿情立場,不代表媒體評論與立場。

2. 名人或政治人物之健康狀況屬敏感個資,若當事人未自行公開,切勿觸碰;涉及法律事件時,嚴禁逕行揭露並與疾病做不當連結。

3. 非公眾人物等新聞涉事人員,點名或揭露圖像等個資,宜注意查證平衡原則,以避免觸及製播相關法規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