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14年代新聞部第81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 |||
會議日期 | 115年9月14日(周一) 14:00 | 地點:年代大樓 11樓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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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委員 | 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楊益風 | 會議紀錄 | 蘇巧莉 |
出席外部委員: 1.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召委) 楊益風 2.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王淑芬 3.政治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韓義興 4.基隆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社區大學講師 王麗玲
| 年代新聞出席委員: 1.總經理 嚴智徑 2.新聞部經理 王姵雯 3.新聞部編審 蘇巧莉 | 列席: 1.法務室 蔡巧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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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
◆編審說明:上次會議討論的意見領袖PO文如何引述呈現才能避免申訴,跟委員們報告一下上次的會議結論: 【會議結論】 2. 名人或政治人物之健康狀況屬敏感個資,若當事人未自行公開,切勿觸碰;涉及法律事件時,嚴禁逕行揭露並與疾病做不當連結。 3. 非公眾人物等新聞涉事人員,點名或揭露圖像等個資,宜注意查證平衡原則,以避免觸及製播相關法規紅線。
115年Q2民眾申訴案處理經過與改善情形。(附件1) ◆編審說明:上一季申訴案,多數還是透過NCC陳情網轉來的,大多是申訴我們的節目提及有關柯文哲、黃國昌或是民眾黨的爭議部分,我們都詳細回覆相關引述有所本,不知道委員們針對第二季的申訴案有沒有疑問要提出的。
◆韓義興 委員:想問一下5月27日的申訴案,是什麼樣的狀況 ◆楊益風 召委:我比較好奇是你們的體例,就我目前看到,前面兩則有回覆內容,後面通通沒有,你們的體例要不要有回覆內容,如果有大致上都是偏幾類,舉例:譬如下架或善盡平衡報導、不予更正等等分類,以代號處理就不用寫那麼多字我們也會懂。 ◆編審說明:好的,謝謝召委的建議。 【討論案一】 近來台北市兒少不當對待事情頻傳,針對相關個案,應如何將相關個資去識別化,以符合法兒少權法相關規範,並確實保障兒少權益。 ◆編審說明:今天的討論案主要是因為從去年培諾米達幼兒園狼師毛畯珅,到今年夏莉絲幼兒園虐童案,還有停車場踹童疑似家暴案,到女童性猥褻案,北市兒少遭受不當對待的事件頻傳,雖然採訪線的記者不論文字攝影都知道要做保護,還是多少有些不夠周延之處,例如很多都是消息來源都是議員接獲家長爆料陳情而來,議員提供的資訊是否能夠直接露出,還有哪些需要注意,還請委員提供指導意見,謝謝。 ◆編審說明:剛剛的畫面是包含三個案例,其中第一個就是剛剛王委員所指出的社會局來函的案子。請委員給我們指點指教。 ◆王淑芬 委員:我覺得這一次把幾個案例同時播放,一併討論是蠻好的方式,因為可以做一個比較會更明顯知道好與不好的地方。就我們剛剛看的這三個案件,就我自己評論的話,第二個、第三個案件沒有問題,因為基本上我們可以檢討制度,我們可以揭露事件,但不揭露身分。但是第一個案件就有很明顯的瑕疵,其實它關注的應該是家長的管教議題,或者是情緒的管理,理應著重在家長的部分。但我們最後的跟進卻都是在孩子身上。你會發現新聞的前段在揭露一個事件,但下一段居然就開始進入到去追這個孩子,包括少棒隊的照片、成績優異,甚至找到他的住家外觀,這麼多的資訊是可以拼湊出一個兒少的身分,真的是一個很不妥的採訪規劃,所以我也在想說難怪社會局會發文,因為社會局沒有對其他兩個案件來發文,就對這個案件特別發文是其來有自。因此我們要知道兒少揭露,它不是只有姓名跟照片,它也包括相關的間接訊息,只要能夠拼湊出來,能夠辨識出當事人,基本上就是兒少身分資訊的揭露。
我們有一個原則,請大家注意,就像我們剛剛講的10歲女童的案子,它是可以被報導的事件,是可以被揭露的,政府也需要被監督,我們也需要去檢視制度、檢視責任、檢視問題,但是我們不要讓孩子成為被公評或是議論的對象,基本上我就沒有覺得大家在追這個女童到底是誰,都關注在事件本身。相信有不同的播報案例,大家會更明顯知道差別之處。
◆韓義興 委員:其實我的看法,跟王委員很接近,我覺得後面兩三個cases,沒有太大的問題,該打馬賽克的,處理得都好,這樣子的新聞處理方式滿不錯的,尤其著重制度面的檢討,十分重要,側重在很多制度資訊的揭露,就可以看從哪邊開始究責,是非常好的一個報導。回到前面的第一則新聞,我們看到記者非常地認真,能夠去找到這麼多的細節,代表記者花了很多的心力在做。
不過我們就是回頭來看一下,這個新聞看起來是要追究父親的責任,可是其實最後揭露的都還是孩子。就變成是我們只單純地從法規上面去考慮到他的個資肖像的保護問題。但我們忽略了另外一個兒少最大利益的考量,這是新聞報導上我們要保護兒童的部分。只是這部分在新聞裡面是沒有認知到這個層面,我覺得有點可惜。尤其到後來所揭露的資訊其實都是跟孩子有關的資訊。老實說,跟施暴的父親沒有太直接的關係。我覺得以後也許有其他的機會還是可以去展現記者非常努力的這一塊。但是目前揭露的這些,只要是認識他的人,大概看到那個房子,然後看到他那個棒球賽的那個球隊就辨識出來了,如果用兒少權法裡面的細則的話,可能還是會有一點要注意到法規限制的這個部分,以上是我的意見。
◆王麗玲 委員:兒少權法第69條的規定,最重要是說,不得揭露其身分及相關的資料足以被辨識,所包括範圍是非常廣的。足以被辨識的人是指一般閱聽大眾,並不是指認識或有熟識當事人的人,故先界定清楚第69條所指。這則新聞開頭報導停車場這樣是沒有問題的,其實這時的報導已達到新聞報導的重點了。但竟然接著將鏡頭拉遠全景一看就知道是重要地標和知名區域,然後又到孩子居住的社區,引述學校主要運動等等,如此新聞報導太過曝露當事人的居所和學校,這就違反這條法規。家暴、性騷和性侵案非常倚賴新聞媒體的揭露,往往因為有您們報導,弱勢者被傷害才能被救助,所以這件屬於管教過當的新聞,經此次討論當更敏銳處裡。如果有需要對家暴和家庭、性平教育的相關資訊,我可以提供資訊,因為這是我的專業。
另外參考,現在日本到住家採訪的節目,已做到將社區和路徑都需要「打霧」模糊處理,因為必須尊重其他社區的人,日本的隱蔽個資的做法可以參考看看,但追緝凶手或通緝犯的新聞報導就非如此。
◆王麗玲 委員: 再來就是我覺得這個新聞,雖然它的原意非常好,因為人人都有公益的心,看到孩子受虐,我們媒體很快去追這件事情,這個是很好的出發點。因為孩子就是最最弱勢者,他無法發聲,又在公共場合,必須報導,這個我很肯定。但是記者必須接受訓練,就是你追新聞要追到什麼程度要「適可而止」就好了。
有時候有的家長,他過度管教,所以記者可以再去看看家暴法,另外一個是家庭教育法。因為我是家庭教育的老師,所以我特別會去看這兩個法來互相對照。除了有提到的兒少權法之外,在管教上面,還有這些法可以提醒。最近萬華10歲的小女孩事件,大家都一致的肯定許淑華市議員她的揭露,然後剛剛影片中對於社會局長姚淑文,她所說的:當你們採訪她時,她用官僚的話術帶過,你們真實報導出來,成為最佳對照非常好的新聞採訪。因為她身為台北市社會局局長這段日子她失職很大,她也確實延誤太久,如果不是因為許淑華議員跟新聞記者的揭露,才讓這個小女孩她得以脫離魔掌而得救。這就是新聞媒體非常值得肯定的事。 我對於萬華地區潛藏這些受暴的小女孩的處竟非常了解,因為這麼多年來,我曾經教過這樣家庭的孩子,她們都是因為類似10歲小女孩的狀況,如果沒有因你們的報導而得救,日後她們看著阿嬤或是媽媽或是爸爸,他們從事這樣「買賣」的工作。久而久之,有的是孩子小時候不懂事被逼做一樣的事情。有的稍微長大後,就算不願意卻又逃不出來,這時候有誰可以介入,就只有公部門、還有新聞媒體,只有這兩個管道可以救到他們;這個案例就是最現實的。真的很感謝媒體持續追蹤報導,我覺得各個媒體都有拿捏很好的分寸,就像王委員講的,我們都不知道這個小女孩到底是誰,他讀哪個學校,一般的人都不知道,連我們在做這樣工作的人,我們也不會去追也不會想要知道這些細節,因為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檢討臺北市政府制度的缺失,也因為媒體的報導能讓小女孩得救,這件事情是最重要的,也要再肯定你們的專業展現。
◆楊益風 召委:前面委員講過的就不重述了,完全就新聞報導的部分,第一則因為他是少棒隊跟他被家暴是沒有關聯性,所以這個報導確實沒有再改進,後面這兩個報導的角度,沒有任何違誤,因為你們其實該做的也都做了,可能剛剛有特別提到,就是說,如果我在質疑政策的時候揭露那十個家長的長相,可以嗎?其實這是涉及到當事人他自己的問題,就是當事人他自己覺得他戴口罩就OK了,其實你不用替他想,說這樣是不是還不夠OK,但有一種例外,有一種是當事人自己說我這樣就夠了嗎?我這樣會不會還會被認出來,那這個時候我就建議你們還是要幫他馬,大概是這樣。
就這個部分我再野人獻曝一下,這應該是韓委員的專業,就是其實我們倫理自律的部分,因為我們這裡標的討論的是兒少權法,也就是說我說到不違法,不違法其實跟自律還是有一段差距,自律的部分就是剛剛麗玲委員稍微提到,就是她提日本紀錄片的例子,其實它保護不是當事人,它保護的是周遭鄰居,簡單講,就是新聞工作者在維護社會正義的同時,其實也會產生「外部性」,也就是你可能會造成其他人的困擾,比如說現在的網民真的滿無聊的,就是他只要知道為什麼,他就開始去那邊探索啊、當景點打卡,讓周圍的人都受不了,就是不管發生什麼事,周遭的人都覺得說我真的很倒楣,為什麼住在這裡,所以其實在倫理的部分,我覺得你們可能還要考慮的是,這一件事,就是他剛才提的概念做參考,這是額外補充的。
另外,就是剛剛的第二個事件,我做個最後說明,其他兩個事件大概沒有相對的角度,我在猜可能剛剛委員有點誤會,我對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不是非常了解,就是有關於那個社會局那個事件喔。其實因為當時淑華,他質疑的是你社會局怎麼帶頭洩資,你怎麼可以把那個當事人的個資自己給洩漏出來,然後他質疑的是你社會局怎麼會這麼做,我們去這個角度沒有任何違誤,但實然上叫做,那我是覺得台灣政府他自己去負責,因為官員不會講話,那就是活該的,實際上他本來就可以限制,因為兒少權法,他有一個前提叫做那個,如果有那個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他是可以洩漏的,沒有絕對不行。
所以在這個前提之下,他前面那些是先把這個東西,就是那個更生人的概念先講出來。講出來以後,你們可不可以報導,其實它的概念就是我是從這個家庭,他常常幹這種事,你要留意了,類似這樣的揭露,但是當他被許淑華質詢的時候卻不懂怎麼回答,後面再剛好又牽扯出一個那個性侵的事件、性平的事件出來,那個時候正當性就十足了,所以他又回來再倒打一耙的原因在這裡。因為性平事件上,通常假設楊益風是個慣犯,那你揭露楊益風就變得好像很有正當性,因為不然的話,楊益風可能會再犯,了解我的意思嗎?
所以其實這個角度上,政府沒有違誤,你們也沒有違誤,那但是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需求啦。所以,就反對黨的角度,他也有監督的必要;就政府的角度它有改善的必要,但其實他也有說明的,他其實也可以說明他這個正當性,只是蠻可惜的他說不出來。他的唯一的想法就是說,因為有太多的事情不方便揭露,於是就直接講在審議會上大家覺得這件事必須被揭露,這樣就好了,我就先做以上補充。
◆王姵雯 委員:所以他當下講出來之後,我們的記者之後還要再去做確認?
◆楊益風 召委:對,這就回到倫理了,當然你可以講你自己講的我都報導,我就假設你是這樣,我們也不罰你,但是你懂我的意思嗎?但是我覺得這個就是回到倫理的角度,反而我們提醒他一下,大概是這樣。
◆王麗玲 委員:割頸案被害者家屬楊爸爸,他被傷害過世的孩子不應被隱沒,楊承勳的姓名必須被提醒因為他是被無辜霸凌而致死,錯的不是他,沒有必要被「隱姓埋名」。當然未成年只要監護人贊成同意,而且該事件未損及未成年,就可以公開,例如被報導可以露出全臉或姓名。但相對如果有對未成年不利不當,就需要以保護未成年為優先考量。因為在美國已經有案例,就是被性侵害的倖存者,當他成年後揭露被害事件時,願意將口罩拿掉面對鏡頭接受報導採訪,記者就必須尊重他的選擇。
其實台灣#ME TOO事件時也有相同事情發生。很重要就是「不檢討被害人」,該檢討、被究責的是加害者,不應該問被害者要不要原諒加害者,如此詢問是件慘忍的事,所以記者採訪時更不應該如此提問。應該強烈譴責並追究加害者所犯刑責。所以請日後新聞媒體在做教育訓練時,特別需要加強記者要有以上這個重要思維,只要是有傷害到他人身體自主權的案件,都必須以此角度做採訪和報導。如此才不會再度傷害到被害者,也是新聞採訪的專業展現。我想在新聞專業的在職訓練這個課題很重要。這幾年我是台灣#ME TOO協力者之一,也在培訓有關新聞媒體應有的性別敏感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王淑芬 委員:我也想再補充一下。因為剛剛提到那個割頸案,的確當事學生已經過世了,所以已經沒有人格權,所以不會有揭露個資的法律議題,但是我們常常在講如果是有人走了,我們要關注的是他的家屬的反應,有沒有二度傷害的可能性。但因為這個案子是兒少的爸爸要讓大家不要忘記他的孩子,他的理由是有正當性的,所以尊重家屬主動揭露是沒有問題的。但我還是要說,假設今天兒少已經走了,但他可能是一個被貶抑或是被指責的一個對象,那即使他走了,我們也不覺得他是適宜被公審被提出來議論的對象。
再來就是有關剛剛第三個案件有幼兒園的名稱,你們目前都是先打馬賽克。其實在2023年,衛福部有一個報導兒少或性別事件的指引,它是有一些條件是可以有限度的開放,包括幼兒園的名稱,或者是行為人如果成年,然後又還在受僱於這些幼兒園或是兒少所在的場域,這場域是可以被公開的。
然後我們開記者會時,都會請當事人蒙面戴口罩。坦白說如果他是一個性平事件,其實家長也不應該基於自己同意就可以揭露,因為我們的兒少被害人還是會因為家長的曝光而知道身分資訊,所以即使家長認為錯的不是我們,我們還是會請家長戴口罩做一個變聲或變音,當然我也同意剛剛召委講的,如果今天家長已經做了一些去辨識化,家長覺得已經夠了,我們當然也會尊重他們發聲的權益。我只是想說,其實我們認真去看法規,即使家長同意,他還是不能代表孩子說是OK的。所以我們還是做到,他自己有保護我們就做到保護,如果他沒有保護,我們當然不會這樣就讓孩子或家長出面。在這裡再提醒媒體朋友們知道一下。
◆韓義興 委員:我再稍微狗尾續貂一下,補充一下,其實我們剛才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就是有一點回到我們媒體,其實我們是滿希望扮演一個社會公益的角色,所以我們常常就是直接二分,就變成是加害人、被害人這樣的角度來思考這些事情,對成年人來講的話,這樣的思考大體上不會有太多的問題,可是回到兒少權法的話,不管他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其實他都是被保護的對象,所以其實這個割頸案,當初之所以吵得這麼兇,當然大家可能心裡面,也覺得不是很服氣這樣的一個感覺,可能很大的關鍵在這邊。沒有錯,因為受害人已經過世了,老實說他的人格權消滅了,也沒有太多這方面的個資的保護;但是當然還有他其他家人的個資的保護,這是綁在一起的部分,所以保護的是他的家人,那可是其他加害人那邊,我們就算真的不是很能接受,但這就是保護兒少的法律所要求,這個部分可能還是稍微需要注意一下。
剛才被召委點名了,其實媒體是有所為有所不為,所以回過頭來就是像就算是公部門,就算是這些家長他自己願意站出來了,可是我們要怎麼報導,那是基於我們自己在倫理上面的審酌,怎麼樣來處理。今天他自己沒有考慮到未來要被保護的情況,但是我們可以考慮到的事情。
◆嚴智徑 委員:透過這些案例討論,也希望這個新聞部包括經理、編審把今天委員們所談到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就是這樣的評議,主要是我們要不要守法,可是其實還有一個更高的標準叫做新聞倫理,所以剛剛可以聽得到,當我們在處理新聞事件的時候,這個倫理的角度,我們就把它擺進去,但是很不幸的是,我們今天看到第一則新聞案例,同仁很認真、拚命過頭,甚至常常很符合某一種新聞見獵心喜,甚至嗜血的心理。
但是回過來講的時候,包括我這個外行的人,可能一聽、一看這個新聞事件,我立刻猜到他是台北某某國小,去年的冠軍後,馬上就把背景查出來,而且造成這個孩子的二度傷害,我覺得非常遺憾,所以我們追新聞、追事實時,我們要追的是很認真的去追到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真相,但是當追這種新聞的時候,對孩童的保護可能我們要把所謂的標尺拉高,也就是我們常常在講的,我們必須要更加審慎,也期待說類似這種新聞事件,我們做報導的時候,也希望相關的主管能夠回頭看看,如果多加檢視看到問題的話,我們就立刻把它做更正,不要等到別人說,再來給我們申訴,像這種新聞被罰款更不應該,要引以為戒,所以我說至少我們要做到自己這種新聞更高的標準。
◆編審說明:我們還有一個衍生想要討論的問題,就是針對蔣萬安長子獲市長獎當交換生的爭議,因為也是兒少,這類報導應要注意什麼。
◆楊益風 召委:確實這個議題討論到現在確實有點OVER,除非本人真的有不法,其實兒少是可以報導的,但是其實大家也都知道是百分之九十都是政治方面的操作。
◆王麗玲 委員:這個議題實際上已涉及到有關公共利益,因為他這個事件,確實影響到其他學生的權益。所以非常值得追蹤報導。
◆楊益風 召委:沒有,這件事沒有妨礙任何人的權益,沒有因為他而少掉名額,只是他獲取資格的項目是少見。他的獎項是外加的,應該這麼說,市長獎有很多種,然後你每一種都可以有一個,它的那個項目沒有別人,也沒有報過,就是童軍類,所以我們現在開玩笑就說,有本事你就去拿童軍獎,但是不要把名字講出來。
◆王淑芬 委員:但不管怎麼樣,還是不應該從媒體上講出孩子姓名,因為他還未滿18歲,在兒少保護範圍內。
◆楊益風 召委:對,我是覺得這個部分是OVER了,不過還好,現在的人民還算有素質,你罵是一回事,但是這種事情就是新聞報導了反而有負面效應,就是你可以攻擊蔣萬安你可以攻擊賴清德,但是你攻擊到人家的家人,這個就是我們說的禍不及家人,除非他真的犯法,這個除外,所以你只要往外面打的,其實都不會有什麼好效果。
◆王麗玲 委員:不過我是覺得第一個是這個孩子,他是市長的兒子。然後最重要,他從小就已經曝光了,也等於是一個像明星一樣的小朋友了,
◆楊益風 召委:他沒有打算做明星啊。
◆王麗玲 委員:對,雖然他沒有打算出來,但是他的爸爸已經把他捧出來了,這已是事實呈現很久了。他和跟其他未成年的孩子是不一樣的,他自小爸爸就將他當成如「童星」一樣展現在媒體前面。他未成年但他父母早已同意讓他全面曝光成為公眾人物。何況現在他所佔的名額和拿到的獎項牽涉到其他未成年孩子/學生的權益,這正是新聞在追的已影響到公共利益的問題。
台北市內湖某學校那麼優秀的學生竟然原本會得市長獎卻被取消?因為有新聞如此對照報導,更可以看出報導蔣萬安市長和他大寶的新聞,是有關全臺北市高中以下學生的權益問題。年代的報導值得肯定。
◆楊益風 召委:沒錯。不過,後面那一段就是美國那段,美國方面已經有回函,可以說這個人可能有投了個機,就是擁有美國籍的學生再去做交換學生,雖然明文是沒有規定,但他們是不樂見的了,如果事先知道,他們是會去事先篩掉的。這個部分還是一樣,你們可以討論,我唯一不同贊成的這個跟他叫蔣得立、叫蔣不完、叫蔣不清有什麼關係,你就是不要講到他的姓名嘛,剛剛王委員的意思是說從小他被曝光,對不起,這個部份我還真的不知道,而且蔣萬安有好多孩子,所以我是覺得你可以去主張一個市長該不該利益迴避,譬如說另外一個新光醫院的院長的孩子被要求,但我反而覺得他不道德,不是他把這件事拿這個做比較不道德,是你不能接受,那你也不要說你老爸是誰,你應該講說其實我是誰,當初我也遭受過,雖然大家還是知道你爸爸是誰,但你沒有必要先把我父親的名頭亮出來。
簡單講,就好像剛剛王委員講的,其實每個人有他自己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代位說誰叫你倒楣誰是他的兒子、誰是他爸,把別的名字拿出來講一遍,可以去檢討蔣萬安,這個我支持,你也可以檢討任何政治人物,就舉例蔣萬安可不可以因為自己是市長讓自己的子女佔有便宜,我覺得這個會更公共化,這個討論也會更公共化,因為蔣萬安子女有三個,又不只蔣得立,不要一開始就蔣得立,不停地蔣得立,這樣講好了,就是我如果是蔣得立,我心理不舒服我可能就想不開了,那下一個事件就可能是媒體嗜血引起的大新聞,有必要嗎?真的沒有必要,所以,我覺得媒體可以討論,市長可不可以利用他的特權,或者市長的兒子是不是天生就有資訊優勢,我覺得都可以討論,因為可能一般人就沒有這個優勢,但是媒體報導通篇都是講這名字,我覺得實在是有夠無聊。
◆編審說明:非常謝謝委員提供的意見,了解剛剛各位委員的意思,也跟各位委員報告說,其實媒體也注意到這個部份,慢慢調整新聞角度,目標都針對市長跟市長的相關處理,提及市長兒子,少講少用名字,如果一定要,用蔣萬安大寶或者市長兒子,然後減少使用到肖像。
◆楊益風 委員:撇除新聞倫理,其實就只談純政治利益我都看不到,例如說要不要管蔣萬安兒子,現在還要去討論他的身世。
◆王姵雯 委員:對,是的,今天已經開始講到這個部份了。
◆楊益風 召委:是啊,討論過頭沒有好處,觀眾會覺得說你們很無聊,所以我是覺得不管從哪個角度出發,其實新聞都沒有必要去往這種方向去。我額外提醒一件事,就是討論提案中的第一個案例,為什麼要明確標示這個人是打擊王、他的打擊率有多少?有可能,因為我不認識記者,但是有可能記者有心想要讓那個爸爸被認出來,而且這個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就是覺得有必要讓他爸爸被認出來,就是要讓他爸爸覺得丟臉,怎麼可以這個時代還當街打小孩。
但是算是有這個想法,比如說回到校園事件好了,有說不能報,我就暗指大約是那個某王國小,然後八叉國小,加起來就是八王國小,幾年幾班的那個老師,我就是要讓人家知道。其實要記住一件是兒少權法裡面,除了對兒少本身人格權的保護以外,主要是對他長大以後他自己心理發展的一定的保護,也就是說這個小孩,想想看喔,他被他老爸打,如果被人家發現他是誰,可能他的家屬、他的親戚會指責他說,就是你害你爸爸被罰;如同被性侵的案例,會有人指責,是你害你爸爸被關了,你滿意了嗎?明明做錯的是他爸爸,可是卻可能是他一輩子的陰影,他也會對自己存疑,認為他有可能害了爸爸,反而不知道該不該告他了。
所以,有的時候其實表面上是保護小孩,好像是陷其他當事人不利的保護,那種曖昧那種人性間的糾葛,沒有那麼容易講明白一點,所以講直白點,記者可能要多留意一下,不要覺得說是老師是那種家長該死,所以就故意要大概看得出是誰,就算對那個人可能是一種懲罰,但是對這個孩子的發展是不好。
2. 名人或政治人物子女個資肖像,未經家長同意不得公開,與子女有關之議題切勿檢討兒少本身,宜就制度與政策面進行檢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