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324年代新聞部第79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 |||
會議日期 | 115年3月24日(周二) 14:00 | 地點:年代大樓 11樓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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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委員 | 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楊益風 | 會議紀錄 | 蘇巧莉、李碧蓮 |
出席外部委員: 1.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召委) 楊益風 2.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黃葳威 3.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黃銘輝 4.社團法人台灣健康生產力管理學會理事 呂淑妤 5.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王淑芬
| 年代新聞出席委員: 1. 總經理 嚴智徑 2. 新聞部經理 王姵雯 3. 新聞部編審 蘇巧莉 4. 新聞部編審 李碧蓮 | 列席: 1.法務室 蔡巧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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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 2. 確認年代新聞評委會第78次會議結論及後續執行及改善情形。 ◆編審說明:上次會議討論的新聞陳述的語境問題,以及北車性侵案的新聞處理,跟委員們報告一下上次的會議結論: 【會議結論】 1. 製播新聞時,若想引用不當言論做為言論多元不同面向的來源素材,不宜只做單純的引述,應加入正確面向與態度提示,避免媒體與從業人員捲入言論與立場爭議中。 以上結論,感謝委員們的提點,已經轉達給相關製播同仁做為日後工作指引跟參考。
3.114年Q4民眾申訴案處理經過與改善情形。(附件一) ◆編審說明:上一季有34個申訴案,其中透過NCC轉來的有29案,都是申訴我們的節目提及有關柯文哲、黃國昌或是民眾黨的言行,我們都詳細回覆相關引述有所本,並非如申訴所指出的是內容不公不實,也沒有違反事實查證的部分。不知道委員們針對第四季的申訴案有沒有疑問要提出的。 ◆韓義興 委員:我看到10月份有一則陳小姐提出的申訴有關義美的報導,不知道是怎麼樣的新聞內容。 【討論案一】 兒少傷害死亡案件後續進入審判期間,受害者父母出面召開記者會:以2023年新北市國中生殺人事件為例,受害家屬需要以何種程度進行保護,需不需再加以馬賽克與變聲處理,相關新聞用詞、案發細節重述需要注意甚麼,請委員提點及指教。
為了做到完全的保護、完全的去識別化處理,不提校名不拍校園標的物等,也不提年級及姓氏等等,師長受訪為避免扣連到兒少也做了相同規格去識別處理。不過,隨著案件偵查庭審進度,2024年9月一審之後,被害人家屬也就是死亡少年的家長開始有一些意見聲音,希望獲得社會關注,也陸續接受媒體的追蹤訪問。後續媒體的報導是不是隨著一二審等進度,相關保護與去識別化處理可以做相關調整嗎?就這點請教各位委員。(請先看我們準備的新聞影音) ◆楊益風 召委:我是說,你希望委員提供意見或討論的是針對每一個當事人,還是只針對被害人家屬? ◆編審說明:現在我們比較困擾的是被害人家屬露出的這個部分。 ◆楊益風 召委:好,請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王淑芬 委員:我想回應的是肯定剛剛年代新聞有提到,事件剛發生當下的一些保護措施。因為它不僅跟法律揭露隱私有關,其實也會有其他負面模仿效應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這一塊,我們一開始真的做得滿好的。 如果依法來看,的確在孩子身亡之後,他就失去了人格權,所以在《兒少權法》是沒有法規範的,但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裡面,還是有規範被害人家屬的名譽跟隱私需要被尊重。當然,我們不是說人格權消滅之後,就可以大肆揭露兒少的隱私,這部分還是會有社會觀感與自律的議題。 所以我覺得在兒少被害人的隱私保護這一塊都做得蠻好的。只是後來事件的進程已經進入到被害人的家長自己主動召開記者會,想要發聲,那我就覺得應該要尊重家長的立場,如果我們如實報導他們想要呈現的內容,我是覺得已經不需要再做遮蔽或掩蓋,當然這是在家長自己願意的前提下,並且接受他們任何對揭露的保護措施,由家長決定揭露與保護的程度,這就沒有法規的議題。 ◆黃銘輝 委員:我會說這個問題很難的原因,是因為法律的規定跟我們現實世界的運作,有一個很大的落差。當初《兒少權法》裡面的相關規範,還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一些規定,當然都有一整套理念。但以我們現在的實務做法而言,《兒少權法》均有規定,如果是兒少涉及刑事案件,媒體報導內容不可令人足以識別出被害人或當事人的身分。 現在很麻煩的就是,以這個案件而言,我們固然可以說受害人已經過世,加上家屬自願同意等等,所以新聞露出是OK的。不過另一方面,因為這是一個犯罪事件,當你露出被害者家屬時,一定會連結到加害人。也就是當你知道講的人是誰的時候,某種程度上你也可以識別出他言詞裡所提及的加害人是誰。 所以我會認為,比較穩當的做法還是變聲、馬賽克。但困難就在於,我們都知道現實世界是什麼樣子,你變音了、馬賽克了,難道我不知道講話的是被害人的爸爸媽媽嗎?我一看到他們出來,我就會知道講的是誰。 現在實務上對所謂「足資識別」的判斷標準,不是無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而是該兒少的親友是否能夠識別出報導所指涉的人就是他們所認識的兒少。也就是,《兒少權法》的操作是:「該少年的關係人」能透過這個資訊知道是在指他的話,法條的要件就該當了。 這就是實務上麻煩的地方。所以我才說,如果你很嚴格遵循上述實務的立場、去解釋適用這個法律的話,其實每個媒體都會踩線。 所以實際上多數媒體沒有真的那麼嚴格地貫徹實務的立場,但能夠修法解決是最好,所以大家現在都在思考法條該怎麼改,我印象中衛星電視公會那邊也想推動修法,把媒體報導的一些空間拉出來。因此,我的建議是:在法律還沒修訂之前,就算你變聲過、大家都知道在講誰,我們還是盡量處理得符合法規、符合新聞倫理,並靜待未來的法制修正,這種作法比較保險。 當然,如果大家覺得這關乎大眾知的權利,而且某種程度上我們是在自欺欺人——因為明眼人都知道這是哪一個事件,畢竟這個事件太受矚目了——如果其他委員支持不馬賽克不變聲,我個人也會尊重。我只能說站在電視台角度,現階段建議先做比較謹慎的因應。 ◆韓義興 委員:第一點,肯定年代新聞前階段所做的,我也上網查看年代與此案相關的報導,做得蠻好的,值得肯定。
第二點,是回到「足以識別」的問題。就像剛剛提到的,如果回到個資法的解釋,嚴格來講,只要是可以間接識別出來,就會有問題。之前有一個性平案件報導的案例,提到某個女生,最後又提到她的媽媽也是該校的學姐,結果報導時把媽媽的名字寫出來,就可以反推出女兒是誰。這種情況就是屬於間接識別,法院判決是認為違反個資法。
不過目前這個案子,從我的角度來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被害人家屬出面,是在法規面、制度面做一個公共及公益性的討論。比較重要的是,我們在報導當中,要避免去標籤化加害人,而不只是單純處理要不要遮蔽被害人家屬。
尤其,就這個案子,只要提到這個案件,其實任何人幾乎都有機會去識別出加害人是誰。所以我反而覺得,已經不太需要針對被害人家屬變聲跟直接遮蔽。因為這時候已經完全是基於公益的討論,而且我記得被害人家長也提到,他們知道現在改變任何法規都不會影響這個案子的決定,他們是希望後續法律跟政策上有思考。從悲劇轉向法規思考,這是一個正面且基於公益的發展。
所以我傾向在這個階段不需要再做爭議性的遮蔽工作,但要注意不要標籤化、不要妖魔化加害人。相對地,在司法案件的早期階段時,我們未必能夠確定誰是弱勢。尤其在案件初期,很多資訊未明的情況下,其實很難判斷,遮蔽是重要的。
另外補充一點,有關攻擊性武器的報導。我去查了一下,美聯社在2024年有做修正。以前我們都認為攻擊性武器不能描述,但現在改成可以「適度描述」。主要原因是美國有很多校園槍擊事件,他們認為武器的資訊與校園安全、制度討論有關。因此現在的做法是,標題還是儘量不要直接寫出武器,可以適度的寫,但內容可以描述,可以討論校園安全檢查如何執行、能否攜帶槍支等議題。
所以回到本案,我會覺得既然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家屬出來的目的也是希望促進制度改善,其實是一個正面的發展。
◆呂淑妤 委員:我個人如果從觀眾的角度來看,會覺得被害人家屬願意出來召開記者會,是需要非常大的勇氣。因為記者會有很多媒體會拍,他可能不曉得我們的自律規範。他出來的那一剎那,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完全暴露在各類媒體、甚至網友輿論的正負面效果中。
他們願意出來,一定是非常憤慨的。我之前看過一些校園自殺案件的報導,有媒體去事件現場收音,錄下家長很淒厲的哭聲。我覺得那種在孩子剛過世時的處理,其實是比較不好的,因為小孩才剛過世。但這邊,我覺得就觀眾而言,父母親的那種憤怒與悲傷,如果你把它「變聲」的話,可能就失去了原來的意味。
如果把家屬的聲音變聲,某種程度會失去原本的情緒。我會希望能夠聽到他們原來的聲音跟抑揚頓挫,為了求真我希望原音重現。我想知道他的憤怒或悲傷是什麼,我們可以去同理他,這樣社會才有辦法進一步討論制度問題。 而且大家透過維基百科或平面媒體,其實都知道加害人的相關資訊。一般大眾要看的是制度,很多人不曉得原來少年犯的紀錄還可以消除、三分之一服刑就可以假釋。一般人會擔心這會不會助長不法分子?如果殺一個人是死罪,殺三個人也是死罪,那他會不會大開殺戒? 所以我認為從觀眾的角度來講,沒有必要對被害家屬做變聲保護。我們想要知道記者會真實呈現的訴求,並希望專家解釋未來該怎麼辦。我們想知道社會支持系統、有沒有團體可以替被害家屬做輔導。所以我個人覺得不用特別針對家屬聲音做處理。如果是《個資法》,個案死亡的話其實沒有《個資法》的問題。對家屬當然要保護,但我覺得聲音那種情緒,我是比較想要知道原來的樣子。
◆黃葳威 委員:我覺得這個問題,好像沒有特定的「違不違法」的問題。但是,其實受害或者是牽連在當中的家長,絕對是非常憤怒的,我相信換作是我也一樣,真的是奮不顧身一定要出來。
所以這個新聞的確是有報導的價值。我比較關心的是說,相對的那一方,相對涉案的一方,是否為可以為講道理的一群人?或其背後是否牽涉一些勢力?不得而知。所以我會覺得,對於這個願意出來說話的父母親,其實還是要考慮到他們的人身安全。
我覺得我們做那個馬賽克,不是因為我們怕違法,而是我們不希望有一些後續的效應。就像上次台北車站發生的那件性侵事件,結果最後連性侵畫面中「拖行」的部分都不能播,也是因為要保護受害者不要受到再度傷害。所以我會覺得說,家長那一塊,我們其實還是要注意到他之後的安全。
另外就是,我覺得「變聲」的部分可以討論一下。也許有的人不見得會從聲音上去做分辨,但我會覺得肖像上還是要留意。說實話,假設我是那邊的同學或什麼的,我們還是希望週邊的相關資訊能多一點,因為我看國外報導也會講說是哪一州發生的;但我們這一塊還是要理會一點,雖然知道的人都知道,不知道的人還是不知道。所以為了要保護不管是受害者或是加害人父母的安全——顯然這個加害人的父母沒出來,都隱身了吧——那這是我的理解,謝謝。
楊益風召委:綜合幾位前面夥伴們的意見,首先在理論上來講,要報導是沒有問題的。等一下可以分析一下他現在的狀態。 但是剛才王老師和黃委員也特別提醒,就是那個「授權時效」。包含譬如說父母現在雖然主動出來,但他也表達了對未來的恐懼。如果他(加害人)三年出來以後,因為他已經嗆聲說「出來我再給你好看」,如果此話為真,那可能到時候不能說「因為之前你都已經自己出來、自己授權了」,就直接把他們的形狀(長相)報導出來,那可能不太好。 簡單講,如果你單純從法律的角度看,你要判斷:受保護的當事人是活著的還是死的?以及基本上他有沒有授權?這四個維度去交叉判斷。 簡單講,如果他沒有授權,我們現在講的是兒少,先不講其他人;如果他沒有授權的情況之下,基本上包含一般當事人,只要是非重大案件,理論上不論活的死的都不應該報導。有的是法律規定,有的其實是我們自律上面的規定。 基本上,因為剛才前面夥伴講到,人如果死亡以後,因為他人格權在法律上就消滅了,所以原本受保護的部分可能就沒了。但其實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差別,譬如說《兒少權法》基本上就是強調「國家法益」大於「自然人法益」。所以包含這一次的當事人家長出來 complain(抱怨)說:「你這樣做,我們被害人的權利在哪?」其實被害人的權利早就已經被退讓了。 也就是說,當國家法益在前頭的時候,因為考量到外部性跟整個社會機會成本的增加——如果我們去公告兒少的個資,社會將來機會成本會增加——所以這個其實要絕對理性的來探討,是可以理解的。但當然,我們也可以同理被害人不會理解這種事情,因為他就是被害人嘛。 那如果回到剛才幾位委員特別提到的《兒少權法》還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部分,如果在有授權的情況之下,譬如說像現在這個狀況:有授權,而且在國家法益要強制保護的當事人(即該名少年)已經死亡的前提下,父母現在出來當然沒有違法的問題,而且他自願出來就等於有授權。 但如果現在被害的少年還活著,這時候可不可以報導出父母?即便父母有授權說「我還是要出來告訴大家這個人(嫌犯)就是該死,我們願意露出」,這種情況就像我剛才講的:第一,你要站在法令的強制性,《兒少權法》是有強制性的,它是不管你這些的。第二個部分,就是回到我們經常勉勵大家的,媒體畢竟是第四權,我們可能還是會有一些自律的考量。 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保護基本上還是要給予「立法目的」。也就是說,不能變成任何人利用的工具。當很多人因為法律對他有利,所以他識法、懂法並且利用法律鑽漏洞的時候,原則上國家在法律上是剛性規定,不見得能處理;但媒體這時候要不要報導,就是我們自己的判斷。本案其實比較單純,沒有這個問題,因為我們又是私部門,不是公部門。 有一件事額外補充,剛才委員有提到《個資法》。《個資法》一樣是強制性規定,這跟人的法益有沒有消滅沒有關係。因為它對公部門的強制規定是,就算這個人已經去世了,個資還是不能隨便露出,還是受保護的,因為它的約束主體是國家。原則上,這跟私部門又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本案基本上,如果你要從法律的方向分析比較單純。但我知道你會問,是因為基於媒體的公益性,可能想要再理解大家的看法。大概可以這樣總結,各位還有沒有其他東西要補充? 如果沒有的話,那我可不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因為昨天有發一個詢問說,現在關於「AI 報導」的東西,除了公會要定的自律規定,我們台裡面要不要對這個部分也有相關的規範?還是到時候用整件抄錄(公會準則)就行? ◆編審:我們其實有處理初版,但還沒有正式提交委員會討論的原因,是因為衛星公會還在討論中。 ◆楊益風 召委:我這只是個提問,不是要求。我自己只有一個期待跟想法請教大家:是不是至少要註明「這個是 AI 製作」? 我認為「標註」是最重要的一件事,其他的我覺得還其次。你至少要先讓一般的閱聽人判斷,這到底是 AI 畫面、AI 直播還是什麼東西做的。而且畫面最好(清楚標示),因為我看到那裡面(草案)好像沒有寫到這一條。 ◆編審:有,公會提供給我們的裡面有寫,有說要清楚標示。 ◆楊益風 召委:了解。 ◆編審:那我想再請教,我們對於兒少犯罪的部分,通常是不提及他的姓氏,到現在都還是這樣的要求,但對採訪單位來說會覺得:我如果說他是個「林姓少年」這樣也不行嗎?像剛才這個案子,爸爸都出來說了,那個林姓女國中生、郭姓乾哥…… ◆楊益風 召委:不會有任何委員給你標準答案。因為法律的規定叫做「足以識別」。如果不會識別,那當然沒關係;但如果被識別了,你就被罰錢,就這麼單純。所以碰到很特殊的時候,譬如「年」姓少年,他姓氏就很特別,那是不是完全不行?連一點點都不對?我們都只能跟你分享經驗,但沒有人敢給你標準答案。為什麼?譬如說該班級只有一個姓年的,或者是你露出的校名很特別,你露出什麼都行,我們不會告訴你露什麼不行,但只要露出以後「能識別」,那就不行。 ◆黃銘輝 委員:其實就是剛剛講的,如果你提供的資訊越多,就像馬賽克可以把它拼湊起來。所以這部分要自己注意。姓氏很常見的很多,但加上一個「郭姓乾哥」,如果再加一個區域,那可能有些人就(認出來了)。因為我剛已經講了,《兒少權法》的規定是「讓該人的親友知道是他」這就不行了,不是針對一般大眾喔。所以這就是很多媒體會踩到線的原因。 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幾年前一個「肉圓爸」事件?媒體去拍一條巷子,然後好像把姓名講出來,大家就肉搜出來。因為週遭的人、小孩的學校都知道。媒體報導只是秀過外面,但因為講出了學校名字,兩個人(鄰里)湊合起來就知道是他了,這就開罰了。目前的現狀是,法律規定是「讓兒少週遭的人能知道是他」就有問題。所以這真的只能 case by case,你們自己要去拿捏特殊性、區位還有資訊量的值與量。 ◆楊益風 召委:這當然就是編審責任重大。那我想問另外一個問題,假設每一家媒體都露出一部分資訊,最後拼湊出來呢? 其實我們再怎麼不露出,平面媒體或網路討論區都會弄出很多。到時候就看檢舉人主張他是從哪裡獲得資訊。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通不要露出,當然這不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