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08年代新聞部第72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 |||
會議日期 | 113年10月8日(周二) 14:00 | 地點:年代大樓 11樓會議室 | |
召集委員 | 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楊益風 | 會議紀錄 | 李碧蓮 |
出席外部委員: 1.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召委) 楊益風 2.國立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黃葳威 3.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休閒產業與健康促進系特聘教授 呂淑妤 4.基隆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社區大學講師 王麗玲 5.政治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韓義興 6.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黃銘輝 7.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王淑芬 | 年代新聞出席委員: 1. 總經理 嚴智徑 2. 新聞部編審 李碧蓮 3. 新聞部編審 蘇巧莉 | 列席: 1.法務室 蔡巧倩 | |
【說明案】 一、 確認年代新聞評委會第71次會議結論及後續執行及改善情形。 編審說明 第71次評委會會議結論 1.要避免節廣不分,製播新聞時務必注意素材與資訊揭露的比例,避免單一,可加入市場行情及三家以上業者,切勿再涉及商業行銷置入的角度與內容。 2.建立明確的SOP,與業務單位達成良好溝通與合作,面對可能涉及置入的新聞議題,可通知業務單位,節前節後不要排播相關廣告,以免違反規定。 3.《雅琴看世界》來賓口誤,無關事實查證,製播節目若發現錯誤,應依規定進行更正,態度宜平實真誠,不摻雜其他資訊,更正方式也可採取乾稿口述,或字幕跑馬更正即可。 以上結論,已經轉告相關主管與人員,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情況。 二、民眾申訴案處理經過與改善情形--113年Q3民眾申訴統計。(見附件一) 編審說明 統計檔案資料已經事先提供給各位委員們,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特別的指示。 ◆楊益風召委 如果各位都沒有意見,就照此通過。 【討論案一】 針對NCC通傳內容決字第11300355100號函文,113年9月13日《突發琪想》節目,針對近期各界關注之司法案件進行討論時,節目來賓康仁俊表示「如果柯文哲真的如媒體報導,說在檢方詢問他這個1500的時候,他說叫做改期的話,第一個先證明了,真的有一個是Excel檔,而且上面記載了名字,還有記載了一個數字。」等語,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事實查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將此案提請評議委員會討論,請委員提點及指教。 編審說明 委員觀看的這段影片,就是民眾的陳情檢舉函裡面提到「北檢已發聲明強調 1500沈慶京是行程、時間等內容與事實不符」,然後說我們標題惡意帶風向、違反事實查證等。 我簡短解釋此事件來龍去脈,9月6日時,《鏡週刊》跟《三立新聞》分別獨家報導,檢調搜索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時,搜到一個記有密帳的USB隨身碟,內有EXCEL檔,記載了「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等文字,一開始的報導是說 1500 後面有「萬」,後來又把萬字拿掉了,並且說這個 Excel 檔除了記載疑似和沈慶京有1500萬元的金流往來外,據傳還有其他集團總裁、科技業大老等。北檢當時以8字回應:「無法證實,不予置評。」 民眾黨當時的回應也是,為什麼這些應該是偵查中的內容,是檢調扣案的證據 ,為什麼內容會流出給特定媒體,北檢應該要說清楚。後來9月9號的時候北檢就自清,分案調查洩密案。 然而此事還是各媒體討論焦點,也有媒體找出2022年11月1號當天柯文哲的行程,其實下午他跟大同區和中正區的里長有會面,所以不可能是跟沈慶京有約。而我們做這一段的討論是因為, 9月12號先是東森新聞報導,檢方在提訊柯文哲時,就以這樣的內容去訊問他,結果柯文哲就秒回說「我們改期啊」,引發了更多的質疑,因為這麼久以前的事情,居然可以秒說我們改期。這個報導出現後,當天晚上到隔天早上,包括中天、 ETtoday新聞雲、鏡新聞等媒體,都有引述東森新聞的報導,所以本台「突發琪想」節目才會有這一段的討論。我們開始錄影之後,中廣新聞網,還有稍晚的中央社才有發新聞寫說,北檢表示「報導與事實不符」,但不符的部分是哪邊?其實也沒有講清楚,是說「1500是行程」 不符合事實?還是他們沒有去問1500是行程嗎?還是柯文哲沒有秒回改期?其實北檢沒有說得那麼清楚。 但是以節目這段內容來看,主持人一開始就說,「傳出」上一次的提訊就是為了要去問這個1500的事情,來賓康仁俊他也是說,「『如果柯文哲真的如媒體報導的』在檢方詢問他1500之後,他說改期….」,標題也在【堅稱「1500沈慶京」是時間】以及【柯秒回:我們改期啊】後面加了「問號」,表示本節目並未認定此消息已獲證實,而是以當下各媒體報導之資訊做為「假設性前提」,去討論該新聞所引發的後續效應以及案情可能之發展,且畫面上也有警語註明「未判決確定 應推定無罪」。針對民眾陳情指稱我們違反事實查證、惡意帶風向等,就教各位委員。 ◆楊益風召委 我先請教一下,同集有沒有不同來賓的不同的說法?就是說1500是不是時間? ◆編審 因為「1500沈慶京」議題已經好幾天了,從6號到那一天是13號,已經一周了。之前已經討論過1500是不是1500萬或是泰達幣、比特幣之類的,所以9/13那一天其實鎖定的是9/12和9/13最新的進度,也就是柯文哲說「改期」這件事情。 ◆楊益風召委 了解。有沒有委員要先分享一下想法? ◆王麗玲委員 這個新聞我有看,我當時就是覺得說,因為柯文哲涉及的京華城的案件,是我們國家裡面重大新聞,在陳情函這裡講到說「造成民眾黨及柯文哲先生利害關係權益受損」,實際上是沒有讓當事人受權益之損,因為民眾黨跟柯文哲前市長他是重要的,一個是政黨、一個是政治人物,他發生了這麼重大的、可能是危害到臺北市的重大利益的事情,在法律上有關於名人、藝人等等,甚至是一家小小的店面,他只要對這個社會是有影響力,他就可受公評的。 新聞報導或討論性節目只要是非造謠或惡意中傷,有所本的在節目中探討,是在言論自由基礎保障內。探討也是查證的一種作法,而不是需要到如檢察官一樣的查證到位才可說明,只要此新聞事件,是有關公共利益就值得被多方討論,這也是新聞節目可貴之處。 在網路上也有柯文哲自家監視器上傳說他自己忘記帶回USB隨身碟的影片。其實網路上跟我們的新聞報導,在這裡都是在討論這件事情的連結關係。本則新聞節目所討論的內容完全符合1.有關公共利益固可受公評,2.本案為國家重大新聞事件之一,必須多方討論追查真相,並沒有導致民眾黨和柯文哲他們的權益關係受損。 ◆楊益風召委 我建議就是我們自己主觀的部分,因為還沒有判決確定嘛,盡量大家就那個部分不要評論,我們就單純評價目前這個新聞有沒有違反中立就行。謝謝。 ◆黃銘輝委員 這是一個談話性節目,而且明顯來賓是一個評論性質的發言,評論的素材必須根據事實,而這個案子做為評論基礎的事實是什麼?事實是「媒體普遍的報導」。關於媒體普遍報導1500這件事情,事實是確實存在的,我想康仁俊他很清楚說「如果是按照媒體報導這樣」的話,所以基本上他的評論是建立在一個媒體已經報導,而且不是只有一個媒體,是很多媒體報導這個事實上,所以這種已經是普遍為傳媒所傳布的新聞資訊,節目來賓加以評論,只要評論的內容裡面沒有惡意的謾罵、更多的惡意臆測的話,我會覺得這還在合理評論的範圍。也就是在我看來,這根本就不是一個「事實查證」的問題,而是平衡報導的問題。為什麼呢? 因為對於這種偵辦中案件,現實上我們也沒有查證的能力,因為新聞台不是檢調。除非,1500這件事情是我們第一個洩漏出來的,那或許我們必須要交代我們的消息是怎麼來的等等,但以這個案件來說,並不是如此。 所以雖然大法官112年憲判字第8號,把合理查證放得很重要,但因為這個案子是針對一個社會上已經普遍存在的資訊進行評論,所以重點不是查證與否,而是評論是否合理;以及某種程度上,是否做到該做的,一個平衡面向的資訊提供,以這一個節目而言,我是覺得當時沒有什麼平衡可以提供的,為什麼?因為我們的節目是9月13號播的,然後我有注意到北檢總共有兩個聲明稿,一個是9月9號,他那個時候只說他要分案調查洩密案,對於外界那些偵查不公開的批評不予置評;9月16號的聲明才很明確的講說,之前媒體報導等等,尤其是馬姓記者有一些報導跟事實不符,但如同剛剛我們的編審指出來的,他也沒有具體指明是哪一部分跟事實不符。 所以我覺得有兩個地方,第一個就是北檢的聲明是9月16號出來的,我們的申訴人是拿9/16的東西來質疑9/13,若以此質疑我們沒有做平衡報導,等於是拿清朝的劍去斬明朝的官,我覺得是不對的。不過,要是我們後續還有繼續就這個主題做相關節目的時候,就真的要注意到落實到平衡,不能完全只說有媒體這樣子報導,對於9/16的官方說法還是要適度呈現。不過,我還是要講一件事情,今天即使官方說1500這件事情不存在等等的,是不是就足以封鎖我們所有的討論?從言論自由的角度我是不認同的,否則難道以後只要官方說法出來,大家就沒有討論的空間嗎?我認為,媒體還是可以去做各種的假設,進行合理的討論。所以我說本案的重點是平衡,而不是查證的問題。 ◆編審 我請教一個部分就是,因為這是9/13播出,前一天9/12的時候,陳佩琪就找了幾個特定媒體接受專訪,那時候記者就有問她說這個USB隨身碟檔案內容1500的事情,有人說是錢,那妳覺得呢?她就直接說柯文哲不會記帳的,我每次跟他講家裡的錢怎麼樣,他就是擺擺手就覺得很不耐煩。其實康仁俊這一段裡面,也有點到這個部分,主持人講的時候也有講到陳佩琪說柯文哲不會記帳,所以康仁俊講的時候也有說,如果陳佩琪都說柯文哲不會記帳,那這裡面的1500會是什麼? 節目引述了陳佩琪的說法,算不算是某種程度也有呈現民眾黨這邊的立場? ◆黃銘輝委員 我覺得這樣已經有呈現了。因為就資訊而言,怎麼去評價這個資訊,你們已經提供了另外一個可能性,但是觀眾也不能要求我們只順著陳佩琪的講法去分析。依照康仁俊當天的說法「如果今天媒體他們的報導是真的的話,那麼會如何如何」,我覺得這是在合理評論的一個範圍內。但是如果是9/16有官方說明出來,你們做節目時就真的要更加注意平衡的充分呈現。 ◆王淑芬委員 我想接著黃委員後面講,因為其實內容蠻相近的。我覺得剛看節目秀出來的片段,其實這位來賓他的說法,應該只是說明「1500沈慶京」的文字應該是存在的,他並沒有下定論說1500是代表什麼意思,那他用的就是一般常人的推理,而且已經都是媒體大量報導的資訊,並非憑空捏造。 剛剛也提到說不可能會有第一手的資訊,因為偵查不公開。那第二手的部分就是大量的媒體報導,其實從9月6號報導出來,北檢應該是9月16號發布聲明表示報導與事實不符,但是並未指出是哪一個報導,哪一件事,在此之前媒體發酵一個多禮拜也未做任何駁斥,只做洩密的偵查,由於在北檢的羈押裁定書上面已經指稱這是一個涉及貪污犯行的案件,所以我覺得基於揭弊的精神,還有媒體監督的職責,這的確是值得被公評的事件,並沒有違反公共利益的狀況。 那剛剛提到平衡報導,因為節目的字幕上面還是有提及到說 「未判決確定 應推定無罪」,以及有一些跑馬文字把陳佩琪那邊的說法呈現出來,例如「堅稱1500是時間?」,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不是如同剛剛編審講的,其實還是有把對方所說的話去做呈現,我認為這也是一種平衡報導的方式。 ◆呂淑妤委員 我這邊有幾點看法請大家參考,第一個就是剛剛幾位先進有提到說,平衡啊等等原則,我在家裡先看過這個影片,我第一個感覺是說這有什麼好檢舉?因為每一台都這樣講,我不曉得他要檢舉什麼?所以我是先看完影片,再去看書面說他投訴的內容,我在看完書面之後,我另外一個想法就是說,那可能他為什麼會投訴?就是說我今天假設我是看連續劇,我前面幾集都有看,中間有跳過,或是我從來沒看,只看到這集,那我的感覺就會覺得說,這個好像是主持人就斬釘截鐵講就是這樣子了,所以很多人聽起來就會不爽,就說你憑什麼?好像就是你們新聞台的新聞來源就是這樣子,然後你就會讓看的人覺得說,你沒有查證等等,其實別人已經講翻天、已經講到更多更多,但是第一次看的人,中間前面漏掉了,乍看就覺得你就是這樣講、你沒有查證,所以他們可能會不滿。 所以我會建議說,綜合剛剛像黃委員講的,你現在敘述這個之前,第一個,因為我們講到平衡,那我看友台他就會把說如果民眾黨出來開記者會,他就把那個片段擷取出來,陳佩琪就是講這樣這樣,主持人引述跟你放陳佩琪的影片那個效果是不一樣的,即使是陳佩琪講的你去引述,但人家也覺得說你可能引述錯誤啊,可是你放了陳佩琪講的那20秒,那主持人就沒有責任了,所以你可以去整理一下,比如說幾月幾號,例如9月6號鏡週刊先報導了,之後北檢說了什麼,然後其實你就可以講說,我不曉得北檢說「與事實不符」是指什麼,等一下來賓可以進一步去評論說是哪一面向之類的,這樣報導會不會感覺比較客觀?尤其是用民眾黨的陳智菡講了什麼、誰講了什麼,那個新聞報導影片是很震撼,證實他明明有這樣講,而不是我引述。因為別人如果沒有看前面,只有主持人的引述,我覺得不服,除非你放他的影片給我看,我就知道,是他講的不是你引述。因為傳話本來就可能傳話錯誤,如果你直接把那個人的那段話剪輯出來,我覺得人家在那個部分就比較沒話講,這是第一點建議。就是說你可以把誰講了什麼稍微剪輯一下,就是他講的那幾句話就是這樣,然後你再做個整理,做個摘要。 另一個的話就是說,因為我們講無罪推定嘛,所以對於一些粉絲來講的話,他不容許你去講任何污蔑或批評的話。因為有「無罪推定」的前提,所以沒有什麼「揭弊」問題。而且這是大家很關注的議題,就那個容積率,是跟公共利益有關係,所以我覺得說當然這就是可以討論,只是說目前的話,很明顯可能會有很多的投訴,所以我們在製作的手法上,或者是說主持人可能可以做一些平衡,比如說如果今天有來賓,他一直要譁眾取寵,他一直要講一些預告一下有沒有什麼八卦之類的話,我是覺得說其實主持人就可以把它擋掉,或者說,等到有什麼比較具體的資訊和證據再說,甚至說假設是八卦的話,牽扯到人設、隱私各方面,這跟公共利益無關的話,那可能未來在報導篇幅上,就是要小心看怎麼樣去處理或減少,建議還是聚焦在公共利益有關的議題。 ◆韓義興委員 我的看法跟前面幾位委員滿接近的,只是在看本案時,會聯想到以前涂醒哲案子,在已有大量的新聞報導,或有諸多轉述的消息來源下,當然可以引述,可是我們畢竟是新聞台,相對地自我要求可能要稍微高一些。因為當時涂醒哲事件時,就曾經發現,無論是法院判決,或一般社會的看法,會比較重源輕流,也就是對最開始的消息來源檢視仔細,後來就會稍微放鬆。所以在開頭時要謹慎,但在後續處理也可以秉持更謹慎的態度。 第二個部分,就以9月16號北檢新聞稿裡針對新聞來源的判斷上,也提到說他們初步查證之後,「記者報導係依據消息來源轉述見聞,或依據多年採訪經驗,跟本案關係人士公開受訪內容、以及法院發布之新聞稿內容等素材,綜合分析判斷而撰稿」,所以就某個層次上來講,北檢他們的看法也是這個樣子,就是大家都這樣講,我們按照我們現有的證據研判。所以以目前節目的處理方式,一開始時主持人也講的是現在看到的新聞報導的情況,再加上來賓強調「如果」,相對而言,它不是一個跟查證直接相關的case,年代在進行這方面的努力,已經相對的謹慎,如北檢新聞稿所提到標準,是綜合研判後的情形,我覺得是滿好的一個狀況。當然,我們總是期待能夠更謹慎一點,畢竟有涂醒哲這樣的案子,已經提醒我們,萬一這個源頭真的錯了,我們後面也會跟著錯,當然跟著錯過失不是太大,可是我們是新聞台,在要求品質的時候也許可以再多謹慎一些。 ◆黃葳威委員 好像之前有討論過類似的,所以我剛才在查法院判決,很怕把判決的東方西方搞錯,所以看得很仔細。因為之前是風傳媒還有新新聞,他們在網路上面有滿多爭議,好像是針對那個什麼綠電的問題,所以有其中的一方,覺得被評論的一方去提告,告了之後法院引用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倘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然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真正惡意。又對言論意涵應進行整體意旨之詮釋,不得斷章取義,倘其語意具多義性,原則上應採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 這當中就講到說,其實的確它會要權衡原則跟比例原則,就行為人的樣態、言論方式等等,可是它認為說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其實是高於這當中的有關於名譽的部分。那我覺得剛剛我們就這個康仁俊他的發言,看起來他是有所本,但是我覺得一開場的時候,我們的主持人,她其實可以更留意她的發言,因為她一開始講到柯文哲,然後講到柯文哲的表情,究竟是挑釁還是什麼,我記得他用兩種形容詞,他下囚車的時候神情,那是她自己主觀的觀察,好像比較不太合適,我倒覺得那個部分反而主持人稍微主觀了,但我覺得就來賓被申訴的這一段,我覺得來賓其實是有所本的,我們是針對公共利益這方面的議題是可以做討論,然後可能主持人她帶領的一個橋樑跟平衡的角色可以再加強。 ◆楊益風召委 我的立場跟前面委員都一樣,我還是要再強調一下,跟葳威老師有提到的,我建議主持人盡量不要有立場,可以讓來賓盡量呈現立場。這個討論案,我的建議是可以這樣回覆:「重要政治人物言行對公共利益有直接或間接的重大影響,媒體除報導事實外,尚有監督、評論、質疑其言行的權與責,方不辜負第四權名實;依此,本案為重大政治案件,本節目之宗旨即為邀請不特定來賓,為相關議題之評價,係屬言論自由範疇,與一般新聞應負查證義務者尚屬有別,此合先敘明。至有關節目內容有無混淆視聽,並造成民眾黨或柯先生權益影響,則本台鄭重澄清,目前除本台無此真實惡意之外,似亦無此狀況發生,惟節目應不斷精進,觀眾既有此誤解,即表示本節目尚有可改善空間,未來本台將督促節目對相類事件,朝更多平衡方式進行,以利觀眾多元視角之討論。」這是我個人的建議,簡單講就是再加以綜合其他委員的意見,這件案子它沒有事實查證的問題,我也建議可以再多一點平衡,因為既然節目是評價,就會有攻擊的言論,也會有防禦的主張。 ◆王麗玲委員 評論性的新聞節目,在合理的評論有三大要件,第一個要件是眾所周知:這個新聞是大家都在討論的新聞,不只細節,而是柯文哲這整個案子,已經在社會中造成超級新聞。第二個要件是可以有主觀評論:在最高等法院的判例解釋,只要我們在言論自由底下,發表者他沒有「真正的惡意」就不屬於是毀謗或是損害名譽。故評論者本身在言論自由之下,必有其主觀的評價這件事情,所以康仁俊或是其他的來賓對這件事情的評論,他們都可以有個人的主觀意見。第三個要件是必須有公共利益:這則新聞無疑問的是影響到公共利益的問題。綜合以上所提,我個人認為完全沒有損害到民眾黨或柯文哲的權益,同時亦無違反事實查證等問題。 ◆嚴智徑總經理 編審有沒有要回應或補充說明的? ◆編審 因為這個案子很大,民眾黨自己有時候出來的回應又另開戰場,反而不針對媒體提問的核心去回應,等媒體做了新聞,又來反映媒體不公,或號召網路言論來抗議,讓媒體常常需要花費時間去處理這些,但年代這一部分,我們一直都是謹守份際,不會因為怕麻煩或怕抗議有壓力就不處理不報導這些議題,但也會轉知採訪線上或製播節目能盡力,要求自我能做到完整平衡,減少這類外來的壓力干擾。 另外想請教,有關節目邀請來賓做平衡的這個部分,民眾黨幾乎拒絕媒體邀約,卻對外表態媒體言論立場偏頗。該如何突破? ◆楊益風召委 這個問題,我建議就是留下記錄,我們有邀約,是你們不來。雖然在節目上,看不到民眾黨的人參與,沒有關係,我們留有這個記錄,未來就會有所本有證據可以提供,一般新聞事件也是這樣的原則處理。 ◆編審 除了聯繫的記錄以外,另外就是我們可能就是用轉述,或者是用他的記者會的片段,或是在標題上呈現民眾黨的回應,這是不是也算是某種程度的做到平衡的報導? ◆楊益風召委 新聞報導可以,但是其他某些東西你要留意,還是會有各自的問題,但是新聞報導因為它們不受智財權的保障,就是你們的所有文章都不受保障,所以如果它是在新聞揭露出來說民眾黨曾經說過什麼,這個沒有問題,你引用是OK的,但是如果我是民眾黨發言人,雖然我是發言人,但是我私下講的一句話,我沒有授權你報導,但是你給我報導出來,你說我是引用你的,那可能會有點問題,你們法務已經在點頭,這種小事你問他就行,他很懂。 ◆韓義興委員 在英國OFCOM(通訊局)的一些準則裡有提到,你邀請到來賓當然最好,可是你沒辦法邀請到的時候,你要注意到,誰能夠表述他的立場,誰能夠幫忙維持中立,那最關鍵的其實就是主持人,針對重大事件,來賓可以做一些合理的質疑,這絕對沒有問題,但是主持人在聽到來賓發言到某種程度之後,他能不能做一些平衡的動作,這個就相當關鍵,這是OFCOM裡面他所要求的東西,還有我們自律希望能達到事情。 ◆王麗玲委員 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在法律非常明確指出,新聞媒體是不受偵查不公開的約束。所以剛剛所討論的任何一件事情,只要是有來源,這個來源不管是過去或是當下發生的,它就是一個新聞報導的一個素材,尤其這個素材是有被報導和評論的價值因為它攸關公共利益,我覺得大體上面,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上,尤其是對言論自由,它不會約束到像我們剛談到這麼細。只要值得報導的事情,專業的媒體人是絕對不會畏懼,尤其是年代更是如此。 所以我下一次在另外一個諮詢委員會裡面會提出對警語「未判決確定 應推定無罪」的討論。今日討論讓我覺得更重要的是,媒體並非司法單位,不需達到查證屬實,也不是偵查不公開限制的對象,這個法律的條文是非常清楚的,反而應該標示「媒體(新聞報導節目) 非偵查不公開限制的對象」。 ◆嚴智徑總經理 非常謝謝各位委員今天的指導。平心而論,就針對特定政治勢力或者政治人物,他們運用向NCC申訴的方式來企圖讓媒體受到壓力,這是他們的手法,我想自有社會公評。我們在處理節目內容與報導有所本、有所堅持,不會被他們嚇阻。我們會繼續堅持媒體監督的責任,在製播新聞與節目內容的形式上要盡量客觀,態度上也要保持平衡報導跟客觀的態度。委員所指導的這些原則與做法也會轉達給製作單位。像上次我們節目中有來賓口誤14公尺的降雨量的這個事件,我們也再度提醒製作單位和主持人,就規規矩矩的去更正,絕不閃躲,我想一個負責任的媒體也代表我們年代的精神,就是要認真面對錯誤、及時改正。但是相對的我剛剛也提到,謝謝各位委員今天的解讀與提點,因為我覺得他們這種操作模式會持續進行,既耽誤各位的時間也耽誤媒體的時間,但是我們身為媒體,既然是要評論,當然也要有被評論的承擔,謝謝各位。 【會議結論】 1.此案雖不涉事實查證議題,節目內容均依據社會議題進行討論,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惟政論節目仍應注意平衡原則,呈現多元觀點。 2.主持人不宜投入過多個人主觀意見,應以中立客觀態度引導議題討論,避免討論方向偏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