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923年代新聞部第71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 |||
會議日期 | 113 年 9 月 23 日(周一) 14:00 | 地點:年代大樓11樓會議室 | |
召集委員 | 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楊益風 | 會議紀錄 | 蘇巧莉 |
出席外部委員: 1.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召委) 楊益風 2.國立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黃葳威 3.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休閒產業與健康促進系 特聘教授 呂淑妤 4.基隆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社區大學講師 王麗玲 5.政治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韓義興 6.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黃銘輝 | 年代新聞出席 委員: 1. 總經理 嚴智徑 2. 新聞部經理 簡振芳 3. 新聞部編審 李碧蓮 4. 新聞部編審 蘇巧莉 | 列席: 1.法務室 蔡巧倩 | |
【說明案】 一、 確認年代新聞評委會第 70 次會議結論及後續執行及改善情 形。 編審說明 第 70 次評委會會議結論 1.開票報導除了事前教育訓練應更加符合實際情境,也應多借助科技的力量, 降低人工統計導致的失誤。 2.新聞節目秉持中立客觀原則,除堅持評論皆有所本、平衡報導之外,若發現 口誤或不精準之處,應及時更正、勇於認錯。 3.針對當事人要求澄清說明,應態度超然、就事論事,勿淪於情緒表達。 以上結論,已經轉告相關主管與人員。做為日後開票報導有所依循,力求報導 服務可以做得更好。 二、民眾申訴案處理經過與改善情形--113 年 Q2 民眾申訴統計。(見 附件一) 編審說明 統計檔案資料已經事先提供給各位委員們,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特別的指示。 ◆楊益風召委 如果各位都沒有意見,就照此通過。 【討論案一】 針對 NCC 通傳內容第 11200470370 號,年代新聞台 112 年 6 月 16 日 《1400 年代新聞》節目,報導「轉化苦難成墊腳石! “女力崛起” 創業勵志」新聞未能明顯辦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違反 衛廣法第 30 條規定,予以警告,應檢討改善。以及 NCC 通傳內容 第 11200581510 號,年代新聞台 112 年 8 月 3 日《年代午報》節目, 報導「機車史上最大規模優惠!國民神車 4 萬有找」新聞未能明顯辨 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違反衛廣法第 30 條規定,予以警 告,應立即改正,兩案合併提至評議委員會討論,請委員提點及指 教。 編審說明 這個新聞裡面,主述女性創業,女力的一系列相關報導。剛好我們家族頻道也 就是講到了一個女性的創業的歷程戲劇,所以我們就以這樣的戲劇節目來包 裝,因為我們的受眾不喜歡很多的數字,比較偏財經面的數據,所以就是以戲 劇方式的角度切入包裝這個議題。NCC 那裡評斷因為素材全部都只用單一戲 劇,又講了主角的名字,所以覺得有節廣不分的疑慮,因此就予以警告,希望 即使是要做這樣的新聞報導,立場不要有宣傳的意圖,同一時間還有另外一個 案子也是處以警告,就是有關國民神車的報導,主要是新聞播出後,該節新聞 結束後的節後插播了相關機車廣告,涉及節廣不分,給予警告。 我們收到裁處書之後已經其實進行教育訓練,也提醒了業務部,多加幫忙注意 這個部分,就這兩則新聞如何改善,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楊益風召委 因為衛廣法第 30 條很明顯的指出,就是不能節目當廣告,NCC 這樣裁定算客 氣,這樣處理也 OK,業者就要抱持有則改之的態度。如果真的如新聞部所言, 就是我們當時報導沒有想到這些東西,就只是一個主題性的報導,譬如說第一 個叫女力,譬如第二個可能叫市場行情等這類的新聞,我覺得不是不能報導, 如果是一個主題,它會有系列的報導,不會只有一個東西,所以要說明其實沒 有要推銷的意思,很難去解釋。那你要舉例,比方說要講女力,即使你要拿節 目的話,當然最好不要,如果有的話你還要解釋說因為現在女力發達,所以其 實有相類的節目也正在做 Promote,搭了這股熱潮,我覺得這個時候名字秀出 來是 OK 的。第二個市場行情也是,前面那個秀出光陽,後面才寫說有廠商, 或許就再問問三陽對這個市場行情怎麼看,這個處理它就變成系列報導了。我 們也可以蒐集資料,由記者轉述現在市場的行情一般是落在多少,諸如此類。 像之前在打房的時候,也有處理類似這樣的新聞,把行情拿來講,不會有人認 為是在打廣告,這個處理方式,新聞部可以參考一下。如果實在沒有其他材料、 素材,那就是要遵照 NCC 的規定,就不要用這種素材或者要用區隔清楚,才不 會被罰。 ◆黃葳威委員 我們另外看這個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它有針對新聞報 導,有講到把數字價格也說出來,剛剛看到 39800,然後效用、標語、使用方 式,雖然跟品牌沒有扣連在一起,可是他是單一,且關鍵標語: 國民神車, 疑似廣告標語,然後後面插播的廣告是接續的品牌廣告,與前面新聞相呼應, 就算在新聞當下你要做一個通勤族有福了之類的報導,還是會鼓勵說你新聞處 理不要只有單一廠商,至少要貨比三家,這樣的話就比較沒有爭議性。 ◆黃銘輝委員 其實就置入性行銷這件事情,它的界線有時候確實不是很好拿捏。我在學校上 課時,喜歡舉陳文茜的一個例子,當年她在做「文茜夢想驛站」這個節目時, 介紹一家飯店的一品宴,那個一品宴是把全台灣的一個小吃弄成飯店的主打, 加上飯店老闆是第二代接班,還帶有逆境奮鬥的新聞性,但最終 NCC 還是認定 節目過於凸顯單一業者,構成違法置入性行銷加以裁罰。因為文化夢想驛站的 節目型態,本來就是挖掘社會事件做深入探討,究竟是廣告置入抑或真實新聞 的呈現,界限比較模糊。可是今天我們討論的這兩個案例,都是日常的新聞報 導,違法置入的事證相對明確。如果真的覺得上述題材非做不可,建議製播的 手法要細緻化,不論是特定商品,或者是本台節目,都不應該以如此明顯、直 接的方式呈現。 附帶一提,新聞中出現單一業者的報導,未必都等同廣告置入,但前提必須是 新聞性確實足夠,而且與我們的廣告排播無關。就前者而言,必須仰賴新聞專 業的判斷,例如 Tesla 大降價,不論是對於電動車市發展以及已購車主權益的 影響,無疑都具有極高的新聞性,加以報導並無不當。後者的話,則必須要強 化與業務部門的橫向聯繫,避免在單一業者的新聞之後,有任何相關廣告的露 出,方能避免瓜田李下。 ◆呂淑妤委員 我在家裡看這兩則新聞之後,因為我最近在上行政法,我第一個想到行政法很 重要,因為是一個行政裁量,然後這是屬於,第一個先看這是不是屬於行政處 分,這件顯然是;但是過去很多案例,你去訴願之後其實反而處罰更大,所以 我那時候在想,這件要不要討論要不要上訴什麼,然後就再想一想,內容我是 覺得說,因為我之前也有在 NCC 去審查過一些處罰案之類的。第一個就先講那 則戲劇的新聞,我一開始看的時候,以為是真人真事改編,後來看才知道不是, 如果不是的話,為什麼一定要做這個報導?也就是要看它的必要性。因為大家 記不記得,我們過去有國內很多媒體新聞置入,譬如說今天有一個爬牆,很多 人就是引用一個蜘蛛人的片段,A 影片、B 影片,有關爬牆就會弄一堆,但這 一次看起來只有一個戲劇。然後講這個成功的女企業家,好像又不是本國人, 那大家會去模仿投射會低一點,這樣很容易被裁罰。其實國內很多本土劇、八 點檔,很多友台也很喜歡在新聞裡面置入行銷,但那個之前很多人就討論過, 然後也一直改善,改善到讓你比較沒有感覺是置入。可能做的就是這個八點檔 劇的主角慶生什麼的,就順便講他現在正在演什麼,就是幫主角發聲了。我是 覺得我們這則有點長,就新聞來講的話,內容有點長,不是說公司的節目戲劇 都不能用不能做,我覺得我們在做的那個手法上可以再討論改善。 再來講的就是那個機車,這個消息對消費者來講很好啊,雖然我不騎車,但是 我覺得這個新聞很好啊,價格從六萬變成 39800,那很好啊,開學前其實對學 子是很好的。問題就在於說,很多委員看到就會說,這個是不是太商業化,是 不是太偏袒。NCC 的諮詢委員就會覺得說,我管你是不是接著播相關的廣告, 它(機車業主)就是你的廣告主。配合廣告主,這樣做就會讓人家覺得你有點偏 頗。事實上,我覺得你很難要求新聞時段,還去跟業務端說你什麼時候上廣告。 因為新聞講求時效性,怎麼可能還去確認等一下廣告是什麼?我覺得那個有點 困難。不管它就是你的廣告主,我是隨便舉例,如果今天新聞操作的來源是, 爆料公社有人講到,突然發現有人講了一個什麼 39800,新聞用那個做前提就 算了,因為你是根據那個網路訊息在講新聞,但你如果要主動去披露這個的 話,那可能就需要做市場比較,像過去的衛生紙廣告,這個廠牌一抽有三張, 那個廠牌一抽才一張,另外一個廠牌一抽兩張,然後就面紙的廠牌名稱改說 A、 B、C 三家,機車的其實也可以這樣做,A 就是 6 萬,B 就是 5 萬 8, C 你看 39800, 反正沒有提什麼可辨識的廠商全名,實際的價格也沒有偏袒,就以學生觀點去 討論,或許比較不會感覺那麼商業、敏感。 ◆王麗玲委員 我有看到這個,我們年代有報導女力崛起,我覺得很棒,因為這個議題跟性別 平等非常有關係,我不知道你們系列報導是多久了,這一則新聞前面有嗎?是 怎麼規劃? ◆編審 這個系列應該至少有三到四則,大概兩三禮拜的時間內播出系列報導。然後時 間有錯開,沒有連續性,每天都排播這樣。 ◆王麗玲委員 女力這個議題,我覺得非常重要。我們不要被打擊,這個議題還是可以繼續做。 我比較建議,假設你這個裡面談到的是有關於女性她從做小吃店開始,我們可 以採訪一位在做小吃的一個女性老闆,強化在此講到女力的情節,這樣才是對 新聞真正是有意義的,而且在女力崛起的這件議題,不要訴諸悲情,應該表現 出真正的新聞價值,即使是有包含到一些商業的東西,我們可以用這一段時間 裡在製播的比例上和於自律原則掌握恰當。至於機車的這則新聞,你們中間都 有找到學生、民眾受訪的人,這都很棒。可是就是差了一樣,沒有加入對照性 的其他家業者,比如說跟他的這個價格,其實是很接近,還是現在普遍的機車 都是在五萬到六萬,還是六萬到七萬,只要這樣子秀出來,新聞報導就有對照 性,讓消費者去選擇,也就呈現新聞價值,如此應該可以更好。 ◆韓義興委員 我覺得這兩題材都是可以報導的,沒有問題,新聞沒有主題和界線的問題,但 客觀呈現跟取材的部分要再注意。聽編審提到,和各位委員看的感覺都相仿, 關於第一個戲劇的部分,過於大量用自家影片,其實女力的取材,不管你的主 題是創業或是其他的,有很多事實資訊可以使用,這部分應該要強調他的新聞 真實的部分。至於國民神車的話,真的連我看了都很想買,所以就會很想去找, 這個標題可能就破壞了原本認真的覺得說不要把品牌揭露出來的用心,後面的 廣告又跟著的話,會讓人家直接懷疑,我覺得是思考取材的內容。 ◆簡振芳經理 針對機車的一個部分,我們第一時間收到裁處之後,有跟業務部做一個特別的 會議,關於廣告排播這一塊,會提出有一個明確的 SOP,之後在廣告跟相關新 聞的部分。因為新聞部的稿單跟我們編排的新聞,業務部是看得到的。反而我 們是看不到業務部的廣告排播,所以這部分我們已經跟業務部有一個共識,他 們會去把相關的東西錯開。 ◆嚴智徑總經理 其實做這種「類置入性」新聞,尤其是公司相關的,甚至業務的,其實是每個 新聞台都可能會遇到的。但是最糟糕的是,不是做置入,卻被別人認為是,就 要謹慎了,其實從整體面來看,我們做這一類新聞,應該這樣說也許負有一些 責任或是指望,但是我希望新聞部同仁要更精緻、更小心,而且要由更認真的 同仁或更有經驗的同仁來執行,如果只是簡單輕率地做了,可能弄上去播了, 人家就要找你麻煩,除了自找麻煩,也會讓公司累積處分被裁罰,對自己、對 公司都是不好的,所以這一點我想提醒新聞部務必要小心。務必要讓它符合必 要的標準。 【討論案二】 針對 NCC 傳播內容申訴網 20240808C00001 號、通傳內容決字第 11348021240 號,民眾投訴年代新聞台 113 年 7 月 27 日《雅琴看世 界》節目,來賓王義川先生所發表的凱米風災降雨量「1400 毫米=14 公尺」的不實言論,違反事實查證,依規定將此陳情案提請評議委 員會討論,請委員提點及指教。 ◆楊益風召委 投訴是什麼時候,澄清是什麼時候播的? 編審說明 節目是 7/27 播出的,民眾投訴的時間是 7/29,製作單位在播出當晚就發現這 個錯誤,當下就做了影片下架,並邀來賓於下週同一時段進行更正澄清,NCC 是在 9/20 發文要求我們進行意見陳述並開會檢討,節目的更正澄清是在 NCC 通知我們之前。那針對此件申訴案再請委員指教。 ◆王麗玲委員 在網路蠻多的都在討論這件事情,然後大家就覺得用膝蓋想就知道了 ,怎麼 會是這樣,我也覺得蠻意外,因為王義川是土木工程博士。他怎麼可能算錯, 但事實上他可能太快了,真的算錯了。我覺得這個跟事實查證沒有關係,就是 一個數學算錯的人;然後數學一定會有算錯的時候。之後年代也做了澄清,也 承認數學算錯,我覺得這反而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因為以前很多新聞,因為你 說要事後什麼澄清、查證,或是把什麼問題,能夠真的做到在同樣的新聞裡面, 同樣的主播,同樣的來賓,再澄清一次,是很少見的。節目已經處理也講出來, 我覺得這沒有什麼違反事實查證,就是數學題寫錯了,他(王義川)也承認自己 錯了,我覺得還好,基本的處理都有,不會責罰這件事情。謝謝。 ◆呂淑妤委員 這邊講一下,因為我在家一開始看新聞的時候,第一個感覺是說,奇怪 你們 為什麼要提供王義川機會讓他澄清,因為我就覺得說為什麼你們獨厚他。後來 我想想,雅琴看世界我常看,我發現說其實它也給很多不同陣營澄清續息機 會,像它就給葉元之講話澄清的機會,因為葉元之之前不是被人家一直說什麼 要把他罷免什麼的,節目就是有給葉元之機會 就是給不同黨派的講話的空間 機會,所以給這個王義川澄清是 OK,只是我不曉得為什麼這個事情,他是專家 還會講錯,這個也告訴我們不要太相信專家,還是要相信自己的一個查證,然 後我發現有一些節目,就是政論節目什麼的,其實有時候是那個來賓講錯,可 是字幕是打對的,比如說之前不是提到很多,北士科、士北科有沒有,或是人 名,有時候會稍微講錯,可是字幕出來是對的。所以我是建議說,下次像這種 的數據,如果可以的話,就算來賓講錯那我們在後來上這字幕的時候,其實我 們可以跟執行製作等等人員確認,或跟這個來賓求證,直接先再字幕更正,這 樣處理會更快。基本上我覺得這個澄清也是很好的。 ◆黃銘輝委員 針對事實查證,由於我們節目一開始就提及雨量是 1400 毫米,這個數字是正 確的,所以根本沒有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資訊的問題。14 公尺的錯誤,純粹是來 賓未正確換算的結果。所以如果 NCC 指摘本台違反事實查證,我們其實可以援 引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既然連行政機關都會有誤寫誤算,而行 政程序法的規定也只要求行政機關更正而已,那我們後來主動對資訊作了更 正,自然就不能指責我們違反履行事實查證的義務。 不過,我要提醒我們的製作單位,有些錯誤不是更正就可以了事。當年中天曾 經因為新聞談話性節目的來賓提及 200 萬噸柚子傾倒到曾文水庫裡面,儘管之 後中天有更正是 200 萬斤,噸跟斤一字之差,NCC 後來也是照罰不誤。雖然那 個案子跟本案案情不同,因為我們有一個正確的 1400 毫米的數字在那邊。但 我還是藉此機會提醒製作單位,日後碰到這種狀況,可能還是多加注意,一有 錯誤就儘速更正,才能避免裁罰上身。 最後,有一點我比較有意見的是,這個錯誤是單純出於來賓換算疏失導致,節 目出現錯誤,我們真誠的道歉並更正是應該的。張主播實在沒有必要在這個嚴 肅的道歉時刻,還去扯「民眾黨 6%的民調,是不是小數點有誤呢!」我覺得 這樣消遣特定政黨,不僅會影響外界對這個道歉真摯性的觀感,甚至還可能引 起更多人的反感,實在是不智之舉。 ◆韓義興委員 我其實蠻贊同前面的委員所說的,這其實是一個很誇張的錯誤。一般正常人就 算沒有相關專業,都可以辨別出問題是什麼。不是事實查證的問題,因為這個 錯誤,跟事件本身以及有沒有查證沒有關係,後面也的確做了澄清,其實滿好 的。 但我還是要提,澄清涉及到做節目的品質表現,就是說澄清的時候更正的時 候,不需要提及其他的,也不要用開別人玩笑的方式,我甚至覺得其實這個更 正根本不需要王義川出來,我們自己就可以去提出更正,表明上次有錯誤的資 訊就可以了。那我覺得簡單處理,把它過去就好, 它也不是一個事實錯誤的 問題。 ◆黃葳威委員 那其實我覺得就是說,當然我們很慎重,還是請王義川來現場給他再次說明澄 清。不過我們在字幕上打出來就可以,想知道節目播出是 7 月 27 日,觀眾申 訴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編審 NCC 是上上禮拜通知我們,然後函轉民眾意見及要求召開評議委員會的公文是 9 月 20 日。 ◆簡振芳經理 當天播完之後,我們就發現有問題,在網路上就先做下架處理,然後在下一集, 因為依規定,在同節目同時段做更正。 ◆黃葳威委員 想問澄清的錄影是哪一天? ◆簡振芳經理 星期五,播出的前一天也就是 8 月 2 日。 ◆黃葳威委員 其實有關自我管制、自律的部分,我們都有做到,發現就立刻下架網路,然後 還有在下一週就做澄清更正,因為節目是塊狀,我們並不是因為接獲申訴才做 更正,表示我們自己有做內控而不是因為 NCC 來函要求。 ◆楊益風召委 我總結,這個無關事實查證。我這邊也擬出說明給公司做回覆參考:案揭報導 確實為來賓計算違誤,而主持人及相關來賓當下亦無察覺,始加以忽略,惟本 案引發議論後,本台即立刻下架網路播送,並於 8 月 3 日同一節目立即請當事 人修正致歉,故與檢舉所稱違反事實查證尚屬有別,本台日後必更加慎重處理 相關議題,尚請 鈞會諒查。 建議就這樣簡單回覆。但是有一件事,就像其他委員所說的,道歉就道歉,越 誠懇觀眾越能接受。為避免媒體可能損及形象,因此建議如果不能掌握來賓表 現的風格,可由主持人口頭澄清,輔以字幕跑馬更正,這樣沒有觀眾會加以苛 責這種口誤。 ◆嚴智徑總經理 委員的建議都非常好,作為一個新聞專業工作者,包括記者、包括主持人,面 對錯誤,不論是否為無知或無心的錯誤,我們都應該誠懇以對,這點將會傳達 給主持人及製作單位。 【會議結論】 1.要避免節廣不分,製播新聞時務必注意素材與資訊揭露的比例,避免單一, 可加入市場行情及三家以上業者,切勿再涉及商業行銷置入的角度與內容。 2.建立明確的 SOP,與業務單位達成良好溝通與合作,面對可能涉及置入的新 聞議題,可通知業務單位,節前節後不要排播相關廣告,以免違反規定。 3.《雅琴看世界》來賓口誤,無關事實查證,製播節目若發現錯誤,應依規定 進行更正,態度宜平實真誠,不摻雜其他資訊,更正方式也可採取乾稿口述, 或字幕跑馬更正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