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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26年代新聞部第69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2024-05-07 14:18 點閱:0

1130326年代新聞部第69次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113年3月26日(周二) 13:30

地點:年代大樓

11樓會議室

 

召集委員

國立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黃葳威

會議紀錄

于 凡

出席外部委員:

1. 國立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代召委) 黃葳威     

2.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 楊益風              

3.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休閒產業與健康促進系特聘教授 呂淑妤

4.基隆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社區大學講師 王麗玲

5.政治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韓義興   

6.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黃銘輝    

7.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王淑芬

年代新聞出席委員:

1.      總經理

嚴智徑

2.      新聞部編審

于 凡

列席:

 

【說明案】

一、    確認年代新聞評委會第68次會議結論及後續執行及改善情形。

 

編審說明

第68次評委會會議結論後續改善及執行。

會議紀錄彙整完,已讓所有節目製作單位同仁傳閱,了解各位委員建議,以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爭議,也讓節目製播更趨完善。

 

二、民眾申訴案處理經過與改善情形--112年Q4民眾申訴統計。(見附件一)

 

編審說明

事前已經傳檔案給各位委員們了,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特別的指示。

 

黃銘輝委員

清潔隊那個案子使用的畫面,是我們誤認了?還是本來就只是播一個示意的畫面,就是有時候我們拍不到真實的情況,就播放一個場景來代表?

 

編審說明

他們有看到那個GPS,清潔隊的車有停留在那個地址,所以就先使用回收場空拍畫面,後來清潔隊有幫這名回收業者做一個澄清,清潔隊員違規作為是在這個回收場外面,我們日後會再謹慎小心。

 

黃葳威代召委

直播帶貨的部分,如果那個新聞有一個很特別的價值的話,其實我們只要不要使用到別人的影片就可以了。如果各位都沒有意見,就照此通過。

 

 

【討論案】

一歲多男童剴剴(化名)遭虐死案,針對兒少相關議題,本台新聞處理已有相關規範,再請委員提點及指教是否有其他應注意事項。

 

本案提會討論,請委員指教。

 

編審說明

年代新聞針對兒虐事件做法,以保護兒少為第一優先,多年來皆已有相關製播SOP;以剴剴案為例,處理方式如下

1.剴剴皆以化名稱呼,面貌不揭露,因考量家屬心情,且剴剴還有一名4歲姊姊,怕受到影響。

2.尊重家屬不願露出,皆以變聲處理,手機訊息中相關稱呼,包括社工稱呼外婆、剴剴等都全部遮蔽。

3.遺體不露出。

4.凌虐手法不揭露,只說凌虐、毆打,並描述剴剴傷勢,如掉了4顆牙、身上多處瘀青等,連生殖器(敏感部位)變黑(疑似被火燒)都不提。

5.涉案保母只露出姓氏(劉姓姊妹),面貌、個資不揭露,因為嫌犯尚未定罪,另她照顧剴剴的同時還有其他托育的孩童,怕影響這些孩子。

6.涉案社工只露出姓氏(陳),進出警局等畫面皆將面容馬賽克處理。

7.相關新聞皆有"保護兒少 請撥113.110"警語。

如有未盡之處,請各位委員指教,另外也想跟委員請教,保母所為人神共憤,是否可適當揭露其身分、個資?

 

 

韓義興委員

我覺得這是個非常好的問題,在看這個新聞時,坦白講的確是情緒激動。但回到還是本質上來講,畢竟這是個司法案件,未判決有罪的情形,應該無罪推定,且不是公開審判的情形,雖然我們對事件感到很憤怒,但他的個資被公佈出來的話,影響不只是他自己,陳姓社工的相關報導便是明顯的例子,他的爸爸、家人都被揭露。回到加害人兩姊妹,即使她們的行為令人憤怒,我還是覺得,在未判決的這個時間點上,沒有公開審判的情形下,在尚未定罪的時候,或是沒有起訴階段已有具體起訴書可以參考時,應盡量避免揭露個資。

 

王麗玲委員

其實我看年代新聞在報導上都非常注意,我覺得如果是小朋友有被傷害的地方用示意圖出來就可以。記得李昌鈺博士有提過一個案例,他認為最殘忍的案件就是虐童致死,那小朋友身上有約172個被燒燙傷,用身體圖表陳述就夠了。在報導上有其他新聞台就會過度敘述的強烈報導,我覺得這個部分就比較不好,年代在報導上沒有問題。

 

 

王淑芬委員

我覺得這一次兒虐事件的發展有很多失控的地方,當然不全然是媒體的問題,因為機構記者會裡面就有些不當,或者是檢警對於社工上銬的這件事情,真的有它的正當性,或者是比例原則的一個問題,以及衛福部所謂的甩鍋,放大鏡對機構做檢討的聲浪,這些都打擊我們社福界非常的大,尤其是第一線,那當然有關這個案子,因為孩童已經死亡,然後家屬也是自動的舉發,所以在法規上的確是沒有所謂身份揭露的問題,但我覺得有些媒體或許有過度描述虐待的情節 然後去引發社會情緒的這個部分。

 

但我們更關注的是,還是希望媒體可以避免獵巫的心態,因為我們看到有一些新聞,報導這個社工的學歷跟長相 ,甚至封社工女神這樣的一個封號,我們實在不知道意義在哪裡,很明顯的這個社工成為代罪羔羊,媒體雖然贏了收視率,但在這樣的情境之下,我們真的非常擔心這位社工的人身安全及身心狀態,包括我們一線的社工也都承擔非常大的壓力,但這位社工真的需要承擔這麼大的責任嗎,據我們內部所知,其實這位社工並沒有跟所謂的保母串通,也沒有假造訪視或者是偽造文書,或許她的敏感度不足,但是因為這個社工本來就不是兒保的社工,她本來就沒有公權力,所以收出養跟兒保,在我們目前的社工體系,本來就是在不同的制度下運作的系統。所以我們還是期待看到整體制度上的檢視,才能防範於未然,可能就是請主流媒體再幫我們留意這個部分。

 

呂淑妤委員

剴剴案子社會非常矚目,甚至有律師預言說,這樣的案件會審查得非常快的, 每個禮拜會有進度,但是我想在兒少議題的報導方面,我們在這邊應該已經都有相關的處理,我是覺得不用擔心。

我只是說要提醒的是說,因為這個事件有些就是會牽扯到,像是社工上銬, 事實上大家如果有印象的話,過去很多像醫師有些糾紛,警察也是上銬帶走,事實上這個在醫師群體,大概也是有一些反彈,我查了一下,就是說警察在使用戒具的時候,他有他依據的辦法,但是到底有沒有那個必要,我覺得這個是可以再討論的。

 

其實就算說這個社工,是有什麼問題的話,但是到這個上銬,我個人是覺得警察是有點使用過當,因為他並沒有脫逃嫌疑等等。我覺得說我們在報導類似這個,應該要提到一些建議,因為大家都在報嘛,那我們一定要跟人家有什麼樣的區隔,當初的事實的呈現是差不多,因為事實就是這樣子,那我們有沒有希望大家注意的事項,可以讓民眾有一些理解。比如說我相信大家每一台都會極力的去做平衡報導,即使是加害人,他有他的人權,那我們可以做一些平衡報導,比如說像可能會去問他的一些看法或什麼, 但是針對這個,如果我們可以就一個制度上有一些,比其他台先去提出一些點,像我剛剛提到社工有他的人權,如果我們就人權這一點去看,就是說那警察就是依據這個辦法,我們用這個辦法去解釋,是不是有使用過當或是怎麼樣,這樣也是表示說 我們對於一個人權的關懷,何況就社工來講,我們很明顯就是應該要先「無罪推定」,我把剛講的那個辦法唸一下,它叫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我是覺得我們可以針對未來,像類似這樣,如果警察有上銬的話,就說我們可以做人權的地方,可以去問一下警察 這樣就會跟其他台有區隔,再針對這種 「加害人」,也予以平衡報導,我覺得這樣的話,會讓他們感覺說,我們其實是比較溫馨的,那我們也是希望說以後,如果他是錯誤,希望不要再重蹈覆轍, 那我們要怎麼樣防止,社會公義的這個立場,我是覺得我們可以報得更多,影響更大。

 

黃銘輝委員

我想從一開始同仁的報告,大家都已經可以感受到電視台對處理這種新聞,真的很有經驗,該做的保護,該遵守的界限,其實我覺得都有做到了。所以只純粹針對新聞報導的部分提兩點建議:第一點就是如果電視台真的覺得,在整件事情裡面,你們真的有想要多做一些什麼,但又擔心報導內容是觸犯法律的界限,其實有一個機制,大家常常都忽略,就是我們兒少權法第69條第4項,有特別提到說,如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可以去請主管機關,去召集相關團體以及業者開會,決定可不可以再多報導一些原本被兒少權法第69條第1、2項所限制的內容。

 

例如說,我記得這個新聞裡面,有一段是保母說愷愷受傷是他在公園玩,自己跌倒所造成,如果記者想要扮演福爾摩斯的角色,那可能就會想去那個公園查訪,那要是公園就是在孩子住家附近的話,因為我們現在對這個「不能識別兒少身份」的標準,是指不能夠讓認識這個兒少的人知道新聞報導的人是他(這樣的標準,在iWain開會提及類似個案時,是有一些質疑的聲音,認為太過嚴苛,應該改以「一般人可否識別」為標準,但現行的作法,標準就是這麼嚴),如此一來,要是愷愷平常的玩伴可以從公園的設施辨認出新聞中的小孩就是在講他的話,這則報導就有可能沒辦法符合法律的要求。要是記者拍了,又想播,此時就可以透過第69條第4項的機制來處理。兒少權法有這個機制,只是很少啟動,我覺得如果我們年代想要做一個報導更深入的媒體,因此有時候需要跨過法律的那條線的時候,也許可以積極嘗試去啟動這個機制看看。。

 

第二個就是剛剛同仁有提到說可否針對加害者多做一些報導,我的想法是:最穩健的作法,就是跟著公文書,公文書揭露到哪裡,我們就是揭露到哪裡,這樣子你就永遠不會擔心,是否越線的這個問題,講難聽一點就算出包,那也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不是我們的問題。

 

楊益風委員

基本上剛才其實各位先進都講過了,就是說因為孩子的人格權已經消滅了,所以這一次其實沒有揭露的問題,如果孩子還在的時候,可能這個部分是打不開的。那剛黃委員提到69條4項的問題,我覺得你可以探討的是,叫做為什麼從不啟動,因為曠日廢時不可能啟動,講直白一點是這樣,不過它其實就跟委員講的一樣,它是可以去探討的,那你列一個法條在那邊,然後空在那裡,到底是什麼意義,那應該就廢掉算了。

 

但是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建議就是說,只要是非現行犯,他的人權可以盡量尊重,今天是因為社工配置比的問題,所以社工界才會群情嘩然,其實不只社工 ,大學教授也是一樣,剛才講的醫師也是一樣,我們媒體從業人員也是一樣,大家並不想要像當初媽媽嘴一樣這樣被獵巫。

那其實我講個非常不專業的話,我覺得這都是業障,你真的要去做其實就會造業,沒有必要,所以我們覺得說其實媒體或許追求的,不是說我到底可以揭露到什麼地步,而是說我到底揭露什麼東西,可以對公共利益更有幫助。

 

黃葳威代召委

委員們就是提醒說,這一次剴剴如果他還在世的話,新聞處理還要更謹慎,那就是說,可不可以再去跟我們做揭露的部分,剛剛黃老師還有韓老師,還有一些委員都有特別提醒,公文走到哪裡就做到哪裡,因為我是覺得雖然被收押,

可是之前警方也常收押錯誤,最後媒體跟著一起起哄,然後大家一起在那邊吐槽,結果最後都搞錯。當然這次我們沒有辦法說這個人不是,雖然他的家裡面的影片,其實是他的外籍的幫助者去偷拍的,所以其實有很多的部分,我們無法釐清。

 

當然還有一塊孩子的受虐的細節,我們還是去留意,我自己看到另外一個部分,就是說我不知道是我們年代,或是有一些媒體就是很喜歡去報導有一個叫王薇君,他就去找什麼剴剴的阿嬤抱著哭,然後安慰他,我就覺得說這裡面的價值何在?擔心有不相關人士消費受害家屬、避免助長疑似蹭熱度的無關訊息,因為我覺得說這件事情,我們最擔心的是那個受害者,跟當中發生的一些問題,然後可是一直有人去拉他周邊的人,然後一直在講他們自己的一些,是不是有點怪,我覺得有一些新聞在處理的時候,可能要留意, 因為我都不知道他在這裡面扮演什麼角色,所以他常常出現在一些新聞中 ,我覺得非常困擾,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我也要有智慧去做一些的分辨。

 

 

嚴智徑總經理

謝謝各位委員踴躍的發言和指教,事實上這件個案的報導,當然相對我們新聞媒體有刻意的注意,但是事實上對問題的本身,我覺得還是可以在像剛剛委員提到的,我們應該更加還是要再努力繼續深入,那我舉兩個我所知道的訊息。

 

第一個各位可能不知道,這位社工是從這位剴剴出生,就開始照顧的,就是換了四位保母,但都是他在負責這個所謂的這個協助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就是,兒福聯盟的董事長林志嘉跟我說的,他說像這種虐死兒童的案件,六歲以下每九天發生一件,平均九天發生一件,所以這個才是我們認為,新聞媒體應該注意這個制度也好,或是這些事件延續探討上面的重點。

 

對於事件本身各位也可以看得到,現在的政治人物也好,有權力的人也好,他們的訓練,他們的訓練是很技巧的,會用獵巫也好,甩鍋也好,各種技巧來逃避他的責任,但是事實上制度的檢討是永遠要進行的,也是要必須面對檢討的 ,所以我覺得在當然我們刻意的防止,所謂這種報導是個案上面的缺失,可是我覺得對於這中間所反映出來,一些有權力者的一些該有的監督,像剛剛講的譬如說上銬的問題,其實不要講上銬,就前段時間那種電子腳鐐的使用,其實也有存疑,他會有人逃走了,他就給他上,可是上的前提是憑什麼給他上,他連交保連從頭到尾都沒有交保過的人,他也照樣給他上,也有人提出問題,所以這就是甩鍋心態,那我覺得就媒體的角色,我們個案的事件表面浮出來的事件 但是我們對於issue的部分,就是議題的部分我們還可以再做努力 。

 

王麗玲委員

附議黃代召委所提。年代要找相關專家採訪時,比如說勵馨也是在做這個,歷史悠久,口碑非常棒的,勵馨也是我們委員,不管是兒少還是青少年,或是成年婦女的部分,勵馨都是非常專業,反而很多媒體都沒有找這麼專業的單位,比如兒盟跟勵馨同質性很高,勵馨她們口碑幾十年來做的非常好,我建議我們年代應該要有這樣的名單,從我們委員開始,每個委員背後都有相當的專業,更甚於其他台比較獵巫的,因為我們幾次看到此女,事後就是出包,像上次火車事件,他最後找出來的人,竟然是殺人犯和暴力份子,這樣新聞報導的採訪是很錯置更是不專業。

 

王淑芬委員

謝謝麗玲委員建議,那我也說明一下,的確事件剛發生,勵馨接到非常多邀訪,我們都婉拒,因為我們發現當時風向是想要批評機構,想要批評社工,我們覺得我們大概都能理解他們的處境,所以我們認為不適宜受訪,應該要從制度面方向去討論,但是當下媒體似乎沒有辦法這麼冷靜,所以我們那時候很多邀約的確有稍微止步一下,但是最近進入到可以探討制度面,我們採訪跟邀約才開始進行。

 

嚴智徑總經理

王委員講得非常好,我們還是要有智慧去判斷一些對象,像他們剛這樣的想法非常正確,因為裡面牽涉到兒福資源的分配,會有一些人想拿資源,但不應該這樣子,各有各角色,像你們剛這樣反應,讓我看到,勵馨也好,比較正常的機構應該有的反應,而不是像特定的。我想這些意見務必轉達採訪記者、主管 ,以後盡量不要見獵心喜,當然獵的時候,要想想憑什麼有這麼大權力去做這個事情,後面有沒有別的意義,找一些有眼光的人來談這個事情,不是找特別有居心的人。

 

編審

我會把嚴總和各位委員意見,帶回去給新聞部的同仁。

 

黃葳威代召委

那我們今天會議就到這邊,謝謝大家

 

【會議結論】

1.      虐童新聞加害人揭露身分與否,應以法院定讞或政府機構公文為標準。

2.      兒少新聞邀約相關受訪者,應找學者,或有社會威望的專家受訪,避免有心人士蹭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