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於昨(29)日上午赴新竹宣講國家團結十講第三講,主要聚焦在「憲政制度」,當中提及過去七次憲法修改的歷史,不過賴稱1936年的五五草憲或1946年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是沒有派員參加」一直到前後七次修憲,台灣人民才是修憲的主體,此說法引起爭議,藍白紛紛批評,當時台灣明明有排出18位代表參加。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於今(30)日的記者會上批評,原本期待這場以憲政體制為題的演說,能有更高的格局,但內容卻著重在立法院議題。對此,總統府說明,賴總統的意思是,當年的制憲代表,是由當年省議會選任,並未經過台灣人民普選產生,直到國民大會的七次修憲,才建構起以台灣為主體的民主共同意識。台灣在憲政發展上的定位,究竟該如何界定?而總統對於在野的歷史詮釋,又是否應該有更清楚的回應?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年代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