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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元之疑查死亡連署「大砲打小鳥」 謝震武神解析力壓全場

   2025-04-24 16:35 編輯中心 點閱:0



台北地檢署偵辦大罷免雙吳連署涉偽造文書案,19日裁定國民黨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第一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無保請回,但黨部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收押禁見,北檢不服22日向高院對黃呂錦茹提起抗告。對此,國民黨怒轟北檢「辦藍不辦綠」,藍委葉元之昨(23)日也在節目為此事與民進黨議員趙怡翔吵起來,一旁主持人謝震武見狀,以「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差異做解釋,緩解火爆場面。


葉元之在節目《新聞面對面》中,質疑辦雙吳罷免幽靈案件,司法直接抄國民黨北市黨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提到「過去有人抄名單,然後檢方說那是結果犯」,但現在「衝你黨部直接收押」,認為檢調辦案時,「有沒有大砲打小鳥」,現場與趙怡翔爭吵不休。


隨後,謝震武跳出來說明刑法210條偽造文書,「是說偽造變造他人的簽名、印文、署押,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調「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那叫結果犯,「就是你做的這件事情要產生這個結果」。


而對於修改的選罷法98之2條裡面,謝震武解釋,「這是在罷免連署時,如果是偽造他人的簽名、印文、署押,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點出與結果犯的差異是在,「沒有那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叫行為犯」。也就你如果簽的這些連署是偽造,這個行為下去就是行為犯。


謝震武除了解釋「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差異,還指出時間點的影響。因為選罷法98之2條是在今年2月18日時生效,舉例罷免吳沛憶的領銜人李孝亮,他是2月7日左右送出連署書,所以還未適用選罷法,但中間若經過補件,且補件是在2月18日以後,那就會適用到選罷法這一塊。謝震武一番言論,也讓網友狂讚,「小武哥最後用法律知識直接洗臉甚麼比例原則」、「謝律師解釋給來賓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