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某公司陳姓、戴姓司機,因工作上與鍾姓組長發生摩擦,竟然異想天開製造爆裂物,並將之放在組長車上引爆,把組長的轎車炸到多處板金凹陷,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無視國家禁令,為細故製造爆裂物施以恐嚇犯罪情節重大,重判2人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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