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林姓女子,不滿住家旁的國小在2樓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的客廳、玄關、前院,依民法提告校方侵害隱私、人格權。一審採信其主張判勝訴;校方上訴,但是台南高分院認定林女應循國家賠償程序,而非以民法提告,改判廢棄一審判決,並駁回林女訴訟。雖然校方最終打贏官司,但或許也可思考是否能換地方裝設,保護學生安全的同時,還能減少住戶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