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有名男機車騎士,在4月於路邊被警方攔查,測出酒測值0.25毫克超標,被員警認定涉嫌酒駕,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法院開庭後竟然判無罪,主要是因為男子辯稱他並沒有發動機車,只是停在路邊,在猶豫要不要上路而已。
而法官調閱密錄器後才發現,男子當時只是坐在機車上,並沒有發動引擎,全程都是用腳嚕移動車輛。法官因此認定不能僅憑當事人接受盤查時引擎發動中,就認定必然有移動車子的駕駛行為,加上檢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男子酒駕,最終才裁定無罪,但全案仍可上訴。
●《年代新聞》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