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去(2024)年,一位住在北部的廖姓男子,在經過某限速50公里的路段時,被警察以雷達測速儀測到,時速高達98公里,因此被開罰1.2萬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此廖男提出質疑,自己的車並非跑車,不可能在36公尺內,時速從0加速到98公里, 認為是警方誤判,提出撤銷訴訟。不過警方測速儀器檢定合格,後續法官還是認定廖男有超速事實,因此駁回告訴。